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7775號
ULDV,112,司執,27775,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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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777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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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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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孟桓
債 務 人 姚天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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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向本院聲請逕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縣,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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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