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3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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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萬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
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
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
次按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
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執行(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
第114 號裁定要旨參照)。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859號支付
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蘇萬金名下
之不動產。惟前開支付命令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司促字第23859號民事裁定撤銷前開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12年6月27日中院平非拾叁110
司促23859字第1129009162號函在卷可參,故債權人聲請強
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