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鄭名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之108年度司全字第19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8年度司全字第199號裁 定准予假扣押,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6 04號執行,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 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