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60號
ULDV,112,司促,4160,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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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張哲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92元,及自民國
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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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