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4號
ULDV,111,重訴,54,20230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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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維康
訴訟代理人 周美靜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鄭裕範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鄭瑩鈺

莊明學
莊明軒

許世興
許慧映
林貴蘭
林芳文
鄭錦文

鄭錦雲
廖瑞祥
廖佩瑛


鄭景仁

鄭景升

鄭至妙


林貴菊



上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林晴琁
特別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林元婷
林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被告「林延婷」記載,應更正為「林元婷」;案由欄中關於「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給付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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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