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山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寄存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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