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2號
ULDV,111,建,12,20230717,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祥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49,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1/1頁


參考資料
祥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