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1年度,42號
ULDV,111,家親聲,42,2023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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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進行會面交往。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於民國99年2月8日離婚,並協議未成年子女丁○○、甲○○ 、丙○○、乙○○由相對人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聲請人與相對人 離婚迄今8、9年,未繼續同居已有3年時間,2人離婚時沒有 就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做協議,當時只是口頭說若是未成年 子女願意,聲請人就可以隨時探視未成年子女,但相對人現 在卻只同意讓聲請人去學校看望子女,且在兩造未同居的期 間內,相對人只有2、3次在其他假日帶未成年子女探望聲請 人,並會跟上開未成年子女說聲請人另外有男朋友及一些對 聲請人不利的話語。
 ㈡依鈞院會面交往之暫時處分裁定,聲請人雖得於111年12月10 日、111年12月24日、112年1月14日由雲萱基金會社工陪同 探視會成年子女丁○○、甲○○、丙○○、乙○○,但相對人並未依 約讓聲請人順利探視上開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僅於111年12 月10日當天順利見到甲○○,丙○○、乙○○則被相對人帶出門, 而王馗宇因為年齡較大,敢跟聲請人聯絡,但仍然不敢讓相 對人知道。另111年12月24日是未成年子女甲○○、丙○○、乙○ ○學校的運動會,因為孩子說當日相對人不會去,希望聲請 人能夠前往,但聲請人來到運動會現場,僅能見到乙○○一下 下,乙○○就突然跑走,來不及好好聊聊,相對人之母就出現 且怒目相視,不讓聲請人接近未成年子女。112年1月14日則 是相對人完全避接電話,直接不帶未成年子女到會面交往地



點。㈢綜上,因相對人未遵守離婚時的約定,請求酌定其與 上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等語。
二、相對人則辯稱略以:
 ㈠拒絕聲請人的聲請,因為聲請人交友複雜,過往曾發生聲請 人帶著未成年子女丙○○跟男性友人開房間,導致丙○○現在有 心理障礙。未成年子女甲○○也在學校接受心理輔導1個學期 ,丙○○現在只要有同學不經意的碰觸肢體時,就會拿濕紙巾 瘋狂的擦拭手,此部分相對人也有請學校的輔導老師協助。 ㈡雖然聲請人聲請會面探視交往的權利不應剝奪,但聲請人交 往複雜,相對人要如何捍衛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若是未成年 子女後續有因為會面探視交往而發生狀況,那相對人要如何 要求賠償?聲請人是否應提出財力證明,此段期間未成年子 女只要發生了任何的狀況,誰要負責?誰要賠償?而且,相 對人也不希望因為會面而與聲請人要有所互動,未成年子女 也需面對鄰居媽媽、學校的眼光,聲請人去學校探視,未成 年子女躲在廁所裡哭。聲請人前男友與聲請人分手後,甚至 傳2人親密的影片給未成年子女看,相對人當然要捍衛小孩 的安全,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聲請人也曾傳過訊息表示不 會再打擾相對人與子女,何以現在又發生這件聲請事件?相 對人與子女們只希望好好的安穩過生活。
 ㈢聲請人要去學校探望小孩,相對人從來沒有拒絕過,日後未 成年子女長大了,要如何去跟聲請人交往,相對人也沒有意 見。難道因為這樣子,相對人就要同意讓聲請人帶著未成年 子女回去過夜嗎?相對人只能同意在公開、安全的場合,有 社工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吃個飯,不 能接受聲請人將未成年子女帶走等語。
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 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 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法院為 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 意下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子女 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 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 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 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 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 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 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



第1055條第5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審酌 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 6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前開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 」之規定,乃基於親子人倫關係及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 利益而生,在使未取得親權之他方父母,於離婚後得繼續與 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藉探視以監 督他方是否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之責任,看護未成 年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之權利,亦有益於未成年子 女身心發展,蓋父母縱已仳離,仍宜儘量使未成年子女有機 會接受父母雙方感情之照拂,以助其身心健全發展。又會面 交往權,乃親子關係最後之屏障,適當之會面交往,不惟不 害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反而可彌補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 造成之不幸,倘無探視會面機會,或任由兩造約定之探視未 成年子女期間方式過於疏離、不足或未完整適當,而足為影 響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間之互動者,甚而造成離婚後父母互動 間之爭執,則長久以來勢必將造成未成年子女與未任親權之 父母關係疏離,如此非未成年子女之福,對於未任親權之他 方而言亦非公平。
四、經查:
 ㈠兩造原為夫妻,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丁○○,雙方於99年2月8 日兩願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丁○○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相對人任之,惟聲請人離婚後仍與相對人同住至108年11 月,並陸續生下未成年子女甲○○、丙○○、乙○○,先後經相對 人認領及約定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 、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由相對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 乙○○權利義務由聲請人行使負擔,嗣兩造於103年4月14日重 新約定未成年子女丁○○、甲○○、丙○○權利義務均由聲請人行 使負擔,並於109年4月1日重新協議未成年子女丁○○、甲○○ 、丙○○、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相對人任之,而聲 請人與相對人未繼續同居已近4年時間,當時未就未成年子 女會面交往協議,僅口頭說若是未成年子女願意,聲請人就 可以隨時探視未成年子女,但相對人現在卻只同意讓聲請人 去學校看望子女,不同意聲請人與上開未成年子女出遊、同 宿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甚詳,並有聲請人與 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兩造間訊息記錄截圖在卷可稽 ,且為相對人到庭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分別委託中華 民國新女性聯合會慈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兩造及未成年 子女丁○○、甲○○、丙○○、乙○○進行訪視,據中華民國新女性 聯合會提出之訪視紀錄表載明:「㈠社工員意見:⒈兩造當初



因聲請人有其他交往對象而分開,即使相對人釋出善意表示 願意原諒聲請人,要與聲請人重新開始,但聲請人仍不願意 ,還是選擇離開,兩造後續協調案童們(即未成年子女丁○○ 、甲○○、丙○○、乙○○)的監護權時,聲請人雖曾表示希望可 以繼續同住,但相對人要求聲請人要登記結婚,但聲請人不 同意,遂將案童們的監護權改由相對人單獨監護,對相對人 而言自己已展現大肚量,卻仍無法挽回聲請人,等於是聲請 人自己選擇放棄這個家庭,故對聲請人有負面情緒,不想要 再與聲請人聯繫等。⒉相對人提出種種不放心聲請人與案童 們會面交往之理由,但難以因相對人的擔憂而不執行會面交 往,聲請人與案童們會面交往期間,本就對案童們負有保護 及照顧責任,相對人若擔心案童們有安全疑慮,應教導案童 們自我保護之觀念,案童們未來也會逐漸長大,相對人不可 能一直伴在案童們身邊。⒊相對人雖表達自己並沒有不讓聲 請人探視案童們,但只限制聲請人到案童們學校探視,雖然 如此相對人可以無須與聲請人接觸,但到學校探視之方式, 容易影響案童們在學校的生活,且聲請人利用下課時間探視 案童們,每次只能探視10至20分鐘,探視時間短暫難以與案 童們建立關係,且在學校進行會面交往,學校會有其他同學 ,易導致案童們不易自在與聲請人相處,故學校探視方式不 應列為常態會面交往方式。⒋相對人提出聲請人若要與案童 們會面交往,可告知相對人,之前相對人也曾協助接送案童 們去與聲請人吃火鍋,此部分會面交往屬於單次性會面交往 ,且以兩造關係不佳之狀況,聲請人若要每次向相對人提出 會面交往,恐造成雙方協調中又出現摩擦,故仍建議兩造協 調固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⒌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情緒會 影響案童們對聲請人的態度,案童們雖未成年,但對於相對 人所表現出的態度,仍是可以敏銳的感受到相對人不喜歡聲 請人,尤其當相對人認為分開的主因是聲請人做錯事情時, 相對人可能會在案童們面前敘述聲請人做錯什麼事情,才會 導致現在這樣的狀況,相對人本意可能是想要向案童們訴苦 ,讓案童們理解相對人經歷了什麼事情,但實際上案童們聽 到相對人所述,案童們可能在經歷忠誠兩難,案童們可能會 選擇對相對人效忠,對聲請人有敵意,或者在這件事情上將 情緒抽離,試圖讓自己不要有太多感受,這些狀況對案童們 造成心理壓力,短時間雖然看不出問題,但如果長期累積在 心中,恐會造成案童們長大後交友及面對感情等議題時遇到 問題,聲請人從小照顧案童們,案童們對聲請人會有感情是 很正常的,即使聲請人在婚姻中有做錯一些事情,聲請人在 案童們心中還是媽媽的角色,相對人應把大人的事情留在大



人的世界中處理,避免讓案童們做裁判或選邊站,本件會面 交往,相對人的態度至關重要,案童們會觀察相對人的態度 ,也是因為案童們與相對人感情融洽,因此會擔心相對人的 想法,故縱使對相對人心中萬般困難,仍是希望可以放下與 聲請人的過往,支持案童們與聲請人會面交往。⒍案童王馗 宇已國中二年級,可安排自己的生活,且有與聲請人聯繫方 式,其意見應獲尊重,故案童王馗宇會面交往部分建議由案 童王馗宇與聲請人聯繫約定會面交往即可。⒎案童甲○○、丙○ ○、乙○○目前仍就讀幼兒園及國小,其會面交往建議一併安 排,由於這1年多聲請人僅到學校與案童甲○○、丙○○、乙○○ 互動,每次互動時間短暫,若馬上安排同宿,案童甲○○、丙 ○○、乙○○心中難免會有壓力或不適應,故其會面交往安排建 議採漸進式方式進行,建議第1階段可每月第2、4個週六或 日,早上8時至下午5時會面交往,執行3個月;第2階段則開 始同宿,採聲請人所提出之方式,每月第2、4個週五晚上( 詳細時間建議兩造協議定之)至週日晚上5時與案童甲○○、 丙○○、乙○○進行同宿之會面交往;由於聲請人已有一段時間 較少與案童甲○○、丙○○、乙○○互動,建議互動之初,聲請人 要多用心,並向案童甲○○、丙○○、乙○○表達關心及思念之想 法,案童甲○○、丙○○、乙○○可能對聲請人有些不諒解,聲請 人可向案童甲○○、丙○○、乙○○表達歉意,因為兩造的關係, 使得案童甲○○、丙○○、乙○○生活受到影響,並給予承諾,未 來還是會持續關心案童甲○○、丙○○、乙○○,這樣修復關係的 過程對案童甲○○、丙○○、乙○○而言非常重要。⒏聲請人所提 出寒、暑假及春節會面交往皆為合理,但建議待平日第1階 段會面交往執行結束後再一併開始執行。㈡本案建議:酌定 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慈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提出之訪視 調查報告載明:「㈠綜合評估:⒈過去會面交往(付)狀況評 估:從聲請人敘述,離婚協議內容是親權由相對人行使,聲 請人可以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但因此事與相對人溝通皆 不順暢,聲請人於110年年底離開相對人處所以後,相對人 拒絕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們會面探視交往。⒉現在會面交 往(付)狀況評估:依據訪視瞭解,相對人已多次對著未成 年子女們惡意中傷聲請人,向聲請人明確的拒絕會面交往, 聲請人有數月時間未能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評估現在需 要協助裁定前會面交往。⒊未來會面交往(付)規劃評估: 聲請人計畫每月至少2次的週休二日,可以接未成年子女一 起生活,平日可以撥打電話、書信或其他電子郵件等方式連 絡,又寒暑假、春節、特殊節日等需要一併考慮會面交往安 排。依據聲請人表述,評估兩造無法溝通達成共識,需要法



院協助裁定,促使聲請人得以與未年子女們會面交往。⒋會 面交往(付)正確認知評估:聲請人期盼透過會面交往能夠 讓她有機會降低父母分離對於未成年子女造成的衝擊,並且 要持續會面維護親子關係,也願意做善意的父母。評估聲請 人對會面交往(付)有正確認知。⒌善意父母內涵評估:聲 請人表示,期待兩造間成人感情關係不要影響到未成年子女 ,也希望能夠保護未成年子女不因父母分離的變動受到傷害 ,希望兩造可以善意合作,讓孩子可以仍然擁有父母的愛。 評估聲請人具備善意父母內涵。⒍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 估:未成年子女非本事務所訪視對象,且相對人堅持拒絕聲 請人會面交往,故無法評估未成年子女意願。㈡酌定、變更 會面探視方案之建議及理由:依據聲請人表述,評估兩造無 法溝通達成共識,需要法院協助裁定,促使聲請人得以與未 成年子女們會面交往。因為目前僅訪視一造,建議鈞院以兒 少最佳利益,自為裁定。㈢其他具體建議:2人雖是協議離婚 ,但聲請人離開後數次在溝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事項上無法 達成會面,又依據聲請人所訴,相對人皆直接對未成年子女 施以惡意中傷聲請人,並且要求聲請人勿干擾他們的生活, 致使聲請人無法與未成年子女們會面交往,建議相對人應參 加親職教育課程,瞭解彼此扮演善意合作性父母的重要性」 等語,亦均認有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丁○○、甲○○、丙○○ 、乙○○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此有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慈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附卷足憑,堪認上情屬實。基此,為 保障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間有適當 、合理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及避免兩造日後就會面交往 事宜再發生爭執,認確有依聲請人聲請,酌定聲請人與未成 年子女丁○○、甲○○、丙○○、乙○○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之必要 ,聲請人聲請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 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於法有據。
 ㈡本院依職權囑託本院家事調查官就聲請人與上開未成年子女 之會面交往方式為家事調查,據其提出調查報告略以:「 綜合分析:㈠會面交往情形:⒈兩造於民國99年2月8日兩願離 婚,離婚後兩造與未成年子女們仍繼續同住、生活至108年1 1月始分居,分居後由相對人及其家人同住、照顧未成年子 女們至今,另外,兩造於109年4月1日重新協議由相對人擔 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⒉就兩造離婚後的會面交往情形, 因相對人反對聲請人到住所探視並帶未成年子女們外出、同 宿,聲請人會前往學校探視未成年子女4人。另外,家調官 與聲請人父母進行會談時,其能夠敘述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 往時的情形,包括過往一起出遊、包紅包給未成年子女、在



學校會面交往的時間、頻率及互動情形等事,以下就聲請人 之陳述及學校輔導紀錄分別記載:⑴就未成年子女丁○○的部 分,聲請人表示丁○○就讀國中,也是很少接觸,不太喜歡自 己去學校看他,有一次聲請人1年多沒看到丁○○就去學校探 望,丁○○很驚訝,丁○○是聲請人從小帶到大,有時候也會主 動打電話給聲請人,說現在有參加籃球隊,但膝蓋受傷;如 果有一起出門,前婆婆就會要丁○○趕快回去,不讓母子接觸 ,聲請人此時提到和相對人分開後跟異性交友也是事實,但 不可能會傷害孩子,如果自己有做錯會和孩子坦白,自己也 沒有跟孩子們說過去10年來相對人是怎麼對待聲請人的,不 想讓孩子這樣討厭爸爸。⑵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時 的情況,聲請人陳述甲○○對聲請人的敵意比較深,可能是爸 爸跟她說聲請人有男友,她蠻受傷,甲○○對聲請人比較閃躲 ,聲請人表示自己有試圖跟甲○○溝通,但甲○○激動、不願意 ,就沒有試圖接觸,所以現在選擇保持距離,避免甲○○受傷 ,不會急著接近甲○○,就學校輔導紀錄記載,未成年子女甲 ○○確實較抗拒與聲請人進行會面。⑶就未成年子女丙○○會面 交往部分,聲請人敘述丙○○比較黏她,有一些自己的想法、 感受,個性拗,和聲請人很像,但現在跟甲○○一起被相對人 家裡的氛圍和被相對人控制,丙○○想靠近聲請人但又不敢, 因為有壓力,聲請人陳述有一次帶丙○○、乙○○出來,回去後 相對人就故意帶丁○○、甲○○出門,把丙○○、乙○○放在家裡, 家調官詢問兩造分居後聲請人帶丙○○、乙○○出門的次數,其 回答1次,之前都是到學校看丙○○、乙○○2人,查學校輔導紀 錄『2020/12/19記載這學期媽媽會不定期的來教室找孩子, 老師希望利用下課時間,以免影響課業』,顯示聲請人確實 會到學校探視未成年子女丙○○。⑷就未成年子女乙○○而言, 聲請人表示乙○○要升小一,現在讀南陽附幼,平常相處還好 ,可是最後一次想抱她時,她會有恐懼跟距離感,想靠近又 不敢靠近。㈡未成年子女抗拒、排斥會面交往原因:兩造陳 述及學輔紀錄均顯示未成年子女有抗拒、排斥聲請人探視的 情況,至於抗拒或排斥的原因究竟為何,以下分別從聲請人 的親職能力、相對人的友善父母觀念及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狀 態,並以家庭系統理論及家庭動力的角度進行觀察:⒈聲請 人親職能力:⑴就聲請人之親職能力是否影響未成年子女們 與其會面交往之意願,首先就兩造分居前聲請人的親職角色 予以分析,兩造、未成年子女均表述聲請人過往擔任未成年 子女們的生活照顧者,且在兩造分居前學輔紀錄記載的聯絡 者多為聲請人,聲請人能夠陳述過往照顧未成年子女並描述 對未成年子女的認知,並提供與未成年子女們互動的影片及



照片,影片跟照片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們與聲請人及聲請人 父母會一起出去玩、互動,情感關係正向、緊密。⑵就相對 人提到聲請人帶未成年子女丙○○住飯店時,看見聲請人與1 名男友一起睡覺等事,倘若真有此事,建議聲請人在未成年 子女們尚未能接納兩造分開及聲請人離開家裡的事實、能區 分爸爸媽媽的情感和自己對媽媽的情感是不同的之前,建 議聲請人盡量避免帶未成年子女與男性友人一同出遊。⑶就 聲請人身心狀態部分,相對人向社工表示剛認識聲請人時聲 請人手腕有多道傷痕,之前有憂鬱狀況曾多次嘗試自殺,家 調官詢問聲請人是否有憂鬱症就醫的情形,聲請人回應沒有 ,自己想法比較樂觀正向,反而是相對人比較主觀、負向, 有躁鬱。就割腕這件事,聲請人陳述是年紀很輕的時候,婚 前狀況,經調查後查無因聲請人的身心狀態有何不利未成年 子女的情事。⑷至於相對人於社工訪視時在『對子女會面交往 的看法第4點』論述聲請人居住環境不佳、過往聲請人照顧未 成年子女們時經常不注意而造成未成年子女們受傷,有許多 就醫紀錄等,然相對人並無法提出相關事證證實聲請人過往 有何不當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且兩造同住時,又同意由 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們的身上照顧者,倘若聲請人真有如 相對人陳述在過往有不當照顧的情事發生,相對人為何還同 意由聲請人擔任身上照顧者。⑸是以,在聲請人於兩造分居 前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們之事實,並提出照片、影片證實其 與未成年子女們過往情感關係正向、緊密,且無其他事證能 顯示聲請人有何對未成年子女有照顧不當的情形下,評估未 成年子女們拒絕、排斥會面交往之原因應非聲請人之親職能 力所造成。⒉從善意父母原則談相對人對於會面交往之認知 及態度:⑴家調官詢問相對人若未成年子女抗拒探視,相對 人如何回應,相對人表述孩子很早熟,會看抖音了解男女、 兄弟姊妹的感情,也知道什麼是綠茶婊,最小的孩子也說媽 媽這樣很渣欸,家調官回應若孩子講媽媽的負向言論,相對 人怎麼回覆,其回答如果是事實就會跟孩子說不要學,家調 官詢問未成年子女是否知悉兩造分開的原因,相對人表述知 道,未成年子女有看到手機的照片,自己也有跟她們講原因 ,說『我也不能接受聲請人這樣』。再者,相對人明確表述聲 請人要自己去學校跟孩子建立關係,自己不願意促進,也不 會鼓勵孩子去會面。⑵就家庭系統部分,家調官詢問相對人 幾個問題:①未成年子女是否會從相對人的角度去看待聲請 人?相對人回應未成年子女會站在爸爸的角度看媽媽,包括 聲請人拋棄孩子、家裡、沒有擔任照顧及陪伴的角色,孩子 會說爸爸可以找女朋友老婆,想時光倒流,這樣爸爸就不



會跟媽媽在一起,家調官詢問相對人是否不避諱在孩子面前 談論聲請人,相對人回應不會避諱,因為孩子也知道這些事 情,未成年子女之前也會問相對人關於兩造的事情,相對人 會告訴未成年子女兩造發生的事情,畢竟是事實,相對人也 不會否認。②未成年子女是否無法將父母之間大人間的關係 、情感及母子、父子等親子間的情感予以區隔?相對人表示 孩子沒辦法切割父母彼此和親子間的感情,會合在一起看, 相對人有跟孩子說媽媽角色的空缺,如果以後有新的媽媽進 來,可以讓孩子心裡媽媽的空位被彌補,也有跟孩子說換作 是妳們遇到這種事你們能接受嗎?孩子回說當然不行。⑶再 者,就會面交往方案,相對人陳述不接受過夜,而且要在公 開場合,像是餐廳,不能私人場所,相對人在外面等或是繞 繞,吃完飯後相對人接回,因為以前聲請人帶丙○○和其他男 人開房間,聲請人感情生活太亂了。學校探視的部分也要孩 子願意,聲請人可以先去學校跟孩子培養感情,如果孩子回 來有跟他說可不可以假日跟聲請人出去再說,自己當然會說 可以;家調官詢問既然不接受過夜及私下場所會面,若透過 社工監督會面交往進行,相對人詢問會面地點,家調官告知 有可能是法院或其他公開場合,相對人說那就警察局,家調 官回應通常不建議警察局,因為會造成子女的心理壓力,相 對人此時又說要有相對人保障,如果孩子受傷、打破東西, 依照民法規定對方會跟他求償,家調官告知若有物品毀損, 造成原因是會面時聲請人監督不周,相對人可轉向聲請人或 是由商家向聲請人求償,相對人又說就算法律上不行,對方 還是會找監護人,如果孩子發生意外,而且自己也不相信聲 請人男友會照顧孩子,聲請人丟下親生骨肉,會多愛孩子。 ⑷是以,相對人不論於社工訪視或是家調官程序時均展現消 極配合會面交往之態度,包括相對人會跟長子說『要怎麼聯 絡聲請人沒差,但在家不准』、『16歲孩子長大了讓孩子同意 就ok』等,且相對人會將兩造間的紛爭告知未成年子女,接 受未成年子女們以相對人的角度看待聲請人,惟未成年子女 並非站在『子女』的角色看待自己的媽媽,而是以相對人這個 『前配偶』的觀點去看待聲請人,縱使在兩造分居前是由聲請 人擔任未成年子女們的身上照顧者、會一同出遊、玩樂,未 成年子女們仍會認為是媽媽拋棄、背叛爸爸,也受到爸爸不 喜歡媽媽的態度影響,跟著不喜歡媽媽,否定過往與聲請人 生活在一起時的正向經驗。若相對人能夠適時區分自己與聲 請人成人間的關係及孩子與爸爸媽媽親子間的關係,容許 並接納縱使與聲請人當不成伴侶、配偶,孩子仍然能夠和自 己的媽媽相處、互動,讓孩子了解爸爸是能夠接受自己與媽



媽相處、見面,知道媽媽爸爸分開並不代表拋棄孩子,也 能使孩子了解到自己沒有被拋棄,沒有失去媽媽,所以相對 人對於聲請人的態度、是否鼓勵未成年子女們跟聲請人接觸 ,對於未成年子女們的身心狀態以及是否願意與聲請人會面 交往至關重要。㈢會面交往方案:⒈就會面交往方案應如何訂 定,應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標,就本件聲請人 現在住在朋友家,同住者共2人,因家裡5月遇到火災目前仍 在翻修,就工作部分,其為芳療師,主要採取預約制,會到 飯店或是到府服務,對象主要都是女性,聲請人自陳是正常 的工作,有使用臉書以及INSTAGRAM宣傳,現在周六日早上8 點到下午6點都要在元培科大上健康管理的學分班,要準備 上第2年,到112年6月,所以期待的方案是可以接未成年子 女放學、過夜,隔天送未成年子女上學,家調官詢問過夜的 地點,其回答可能是飯店,家調官詢問家裡何時能翻修完成 ,聲請人之父說可能要3個月,約112年8、9月,家調官詢問 此會面方案頻率,其回應每週2天。⒉從聲請人的居住、工作 、就學情形觀察,目前並無合適的過夜地點供未成年子女居 住,且未成年子女平日需要就學、放學後有功課需要完成, 建議仍需以未成年子女的需求為主軸,訂定假日為會面交往 時間,以規律性的方案使未成年子女能預測會面時間並安排 自己的生活事項。處遇建議:㈠親職教育課程:建議相對人 應接受親職教育課程,內容為友善父母的觀念,使其認知到 就算當不成夫妻,仍要接受孩子可以跟媽媽保持接觸、來往 ,使其能了解孩子的身心狀態及面臨父母衝突間的壓力,當 相對人能夠允許、接納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接觸、互動,未 成年子女對於會面交往的態度也會跟著改變。㈡會面交往方 案:⒈丁○○部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由其自行與聲請 人約定會面交往事項。⒉甲○○、丙○○、乙○○部分:因該3人目 前與聲請人有一段時間沒有會面,且對其保有較複雜的感受 ,建議採取漸進式的方案進行會面:⑴第一階段:裁定後前2 個月,每月第2、4周下午2點至4點,聲請人由社工陪同會面 交往,地點由雲萱基金會社工指定,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送 至會面地點後離開現場,於會面結束後接回未成年子女。⑵ 第二階段:裁定後第3個月開始,聲請人得於每月第2、4周 上午11時至下午5時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會面開始 時,聲請人至7-ELEVEN水林門市○○○路000號)接未成年子女 ,會面結束後送回同一地點。⑶第三階段:若前兩階段執行 順利,且聲請人居住地點穩定並有合適的過夜地點,及週六 週日能配合未成年子女休假時間時,請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 案。㈢注意事項:⒈雙方不得灌輸未成年子女不當之觀念,並



禁止將未成年子女作為傳聲筒、向未成年子女指謫他方。若 未成年子女不願進行會面交往時,兩造應鼓勵並促進未成年 子女進行會面,不得單純依照未成年子女之意願。⒉聲請人 應於會面交往2日前通知相對人本週是否要進行會面交往。⒊ 聲請人於會面交往日遲到半小時,除經相對人或未成年子女 同意外,視同放棄當日之會面交往,以免影響相對人及未成 年子女之生活安排。又若聲請人無法於約定期日與未成年子 女會面交往,應事先或儘速以電話或簡訊告知相對人,以便 其另作安排。⒋相對人不得片面於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 期間安排未成年子女之課外活動,例如:補習。若需安排相 關活動,應與聲請人討論並得其同意,惟聲請人不得惡意拒 絕合理之事務安排。⒌兩造應明確告知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之時間,且均應安撫未成年子女之情緒,不得將會面未能順 利結束之事由交由未成年子女承擔」等語,有本院111年度 家查字第20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查。
 ㈢本院審酌相對人僅同意讓聲請人前往學校探視上開未成年子 女,未能顧及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能順利讓聲請 人與上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維繫親情,乃依職權裁定內容 為「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2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方式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或其他事由終結前,聲請人自111 年11月1日起,得於每月第二、四個週六下午2時至4時在財 團法人雲林縣雲萱基金會社工陪同下與上開未成年子女會面 交往,會面交往地點雲萱基金會指定」之暫時處分,並於11 1年12月10日、111年12月24日、112年1月14日進行3次之會 面交往後,據雲萱基金會就陪同子女會面交往過程觀察提出 評估報告略以:「⒈從3次會面過程可知探視方 (即聲請人) 可以和案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丁○○、甲○○、丙○○、乙○○)通 訊。⒉案子女可以邀約探視方至學校參加活動。⒊同住方(即 相對人)皆委託其母親載案子女前來會面,但使用交通工具 是機車1次只載1位,未能3至4位全部到場。⒋探視方對會面 時間較未能自我掌握」等語,有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2 號暫時處分裁定、雲林縣政府委託雲萱基金會辦理法院探視 權評估報告在卷可稽。
 ㈣本院另委請家事調查官就上開暫時處分之會面交往之情況、 未成年子女對會面交往方案進行之意見及下階段會面交往進 行方式之建議等事項進行調查,據家事調查官提出調查報告 內容略以:「綜合分析:㈠本件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 式,承辦家事調查官曾於111年家查字第20號調查過同一事 件並提出家事調查報告(下稱第1次報告),此調查報告以 第一次報告為基礎進行論述,評估合適的會面交往方案並提



出建議。㈡自第1次報告至今,兩造對於會面交往方案的意見 一致並無改變,客觀上會面交往也難以執行,除了未成年子 女對聲請人離開家庭而有負面情緒外,也受到相對人以及相 對人之母對聲請人的負面態度所影響,相對人方仍就不希望 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有接觸,未成年子女也會顧慮及擔憂相 對人方的態度且感受到壓力而不敢與聲請人接觸,聲請人也 因為自身時間的因素沒辦法完全依照陪同機構指定的時間、 地點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㈢可以探究者係未成年子女這 段時間對聲請人的感受是否有無改變,本件的重點在於孩子 們能不能以自己與媽媽的實際相處的經驗去形塑對媽媽的認 知、印象及感受,而非從爸爸的角色去看待媽媽、形成對媽 媽的觀感以及感受。從第1次報告可以得知除了未成年子女 王馗宇能夠清楚區分自身與聲請人的關係和兩造間的關係並 不同外,其餘3人則從相對人即爸爸的角度看待媽媽,從而 否認過往與媽媽相處的正向經驗與感受,進而影響到會面交 往的意願;經過一段時間後,未成年子女甲○○逐漸能夠區分 相對人及相對人之母對聲請人的負面感受是他們的負面感受 ,不代表自己就會有那樣的情緒和感受,能夠透過自身經驗 形成自己對媽媽的印象、想法與感覺,不再那麼明顯受到相 對人方負面態度的影響。㈣就未成年子女生活改變的部分, 丁○○與甲○○自112年9月開始分別要到高雄及台中就學並外宿 ,且該2人能清楚表達其自身想法及感受,考量該2人的年齡 、就學情況及發展階段所需面臨的課題及生活重心,會面交 往方案的部分應尊重該2人的意願,毋庸指定具體時間、方 式進行,由該2人自行與聲請人連繫即可。㈤未成年子女丙○○ 及乙○○受到相對人方的負面態度影響更為明顯,倘若相對人 方對於未成年子女跟聲請人會面交往的意願及態度沒有改變 ,則尚難期待未成年子女能夠安心放鬆與聲請人相處、互動 ;再者,第1階段暫時處分採取最具安全模式的社工陪同會 面交往且進行時間僅2小時,未成年子女卻無法全數到場與 聲請人相處、會面,評估陪同會面交往仍舊效用有限,且調 查後認定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並無不利或危險情形,且過往 亦有照顧及正向相處經驗之前提下,應毋庸再由社工陪同, 惟目前聲請人的住所因火災尚未整理好,且未成年子女有一 段時間未與聲請人見面及過夜,建議先採取單日不過夜的會 面方式讓彼此能夠熟悉適應後,再進行過夜會面;此外,應 建議兩造及相對人之母接受友善父母的親職課程,降低未成 年子女受到成人壓力的影響,得以依據自身最真實的感受與 父母相處,而不用再擔心或照顧父母的情緒。處遇建議:㈠ 友善父母課程:建議兩造及相對人之母應接受友善父母課程



。㈡會面交往方案:⒈丁○○:尊重其意願,由其自行與聲請人 約定會面交往事項。⒉甲○○、丙○○、王思惟:⑴甲○○就讀國中 後尊重其意願,由其自行與聲請人約定會面交往事項。⑵甲○ ○就讀國中前,與丙○○、乙○○與聲請人會面之時間及方式為 :聲請人得於每月第2、4周周六上午11時至下午5時與未成 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會面開始時聲請人至7-ELEVEN水林門 市○○○路000號)接未成年子女,會面結束後送回同一地點」 等語,有本院112年度家查字第9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 憑。
 ㈤本院綜合參酌上揭調查事證之結果及兩造於本院庭訊陳述內 容、訪視調查報告、家事調查報告之內容,審酌聲請人過往 照顧未成年子女,未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安全或有其他明顯不 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而兩造雖經本院裁定上開暫時處分 進行會面交往,但相對人仍展現消極配合會面交往之態度, 拒絕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出遊、同宿,進而影響未成年子女 無法安心與聲請人相處、互動等情,認有酌定聲請人與未成 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暨兩造應遵守事項之必要,並 參考本院家事調查官之建議、兩造及上開未成年子女到庭所 陳述之意見,酌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 間如附表所示,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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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