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何立斌律師
程序監理人 王孟文諮商心理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進行會面交往。聲請程序費用及程序監理人費用由兩造平均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丁○○(民國000年00月00日 生),嗣兩造於103年9月3日於鈞院調解離婚,約定未成年子 女丁○○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兩造亦就子女 會面探視方法亦於調解程序筆錄約定:「相對人乙○○得在 不影響子女丁○○日常生活作息及意願下,對未成年子女丁○○ 進行會面交往並得攜出同遊,於未成年子女滿5歲後並可攜 出同宿。相對人乙○○應於進行會面交往前2日先連絡聲請人 ,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相對人若帶未成年子女出遊 ,則須在晚上8時前送回未成年子女丁○○」。二、聲請人於調解後欲依調解筆錄探視子女,並與相對人以電話 聯絡確認探視時間時,相對人經常以「子女由其父母照顧, 要聲請人打給其父母約時間」等語告知聲請人,聲請人打給 相對人父母時,其父母亦推託要由相對人決定,造成聲請人 經常難以探視子女,僅在相對人家中探視子女2次。嗣後聲 請人再與相對人及其父母約好探視子女時間並至相對人家時 ,相對人父母竟表示子女不在家,聲請人僅能在門外等子女 返家,於等待2、3小時亦未等到子女,聲請人只得返家。而 聲請人亦曾請求相對人,如果不願聲請人與子女見面,聲請 人亦可不進入相對人家中,願在外等候,相對人可在倒垃圾 時抱子女出來,聲請人願在旁默默看小孩,然相對人連聲請 人如此委屈退讓之請求亦不願接受,僅回答「我再想想看」 ,之後即不再接聽聲請人電話,使聲請人無法與子女會面交 往。聲請人常於想念子女時至相對人家附近等待,希望能於
子女出門時能看看子女,次數已有20餘次。
三、待子女至幼稚園就學後,聲請人曾於106年8月間欲至北港幼 稚園看子女,然幼稚園老師表示「未經主要照顧者同意,不 能讓聲請人看」,經老師與相對人電話聯絡後,相對人亦不 同意讓聲請人探視子女。聲請人於106年10月間亦請友人李 沛欣與相對人聯絡,表示「子女已滿5歲,依法院調解筆錄 約定,聲請人可與子女同宿」等語,然相對人仍不願讓聲請 人與子女會面及同宿,使聲請人與子女長達5、6年無法有任 何會面交往,已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影響。況原調解程序筆 錄並未詳細約定聲請人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造成 兩造於協商探視時間常發生衝突,且兩造子女目前已就讀小 學,已有寒暑假,故有再詳細約定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及 方式,亦可避免聲請人在探視過程中遭相對人刁難。 四、對相對人答辯之陳述:
㈠相對人雖稱「其與父母未阻撓聲請人探視子女」等語,惟相 對人於訪視紀錄表第5頁「子女會面交往情形4」稱「後續聲 請人約半年甚至1年才與相對人聯絡要探視案童, 但相對人 認為案童已開始會認人,且對聲請人沒有印象,聲請人對案 童有如陌生人,要案童叫陌生人媽媽,對案童會有不好的影 響,認為要等案童長大後,案童要找聲請人,相對人不會拒 絕」等語,可證相對人不願意聲請人持續探視子女,而是要 等子女長大,且子女有意願與聲請人見面時,相對人才會同 意探視。
㈡就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未履行探視部分:
⒈110年6月8日及8月7日:均係聲請人因聯繫上的問題,以至於 未能即時趕到雲林會面。
⒉110年8月14日:係因為聲請人在國防大學受訓,即將於8月20 日(星期五)結訓,所以學校會要求利用假日的時間,將寢室 打掃及整理,以致於沒注意到視訊的時間,社工於當天下午 16時35分來電告知,聲請人本想立刻與子女視訊,但遭相對 人母親予以拒絕。
㈢相對人主張「不友善父母部分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部分: ⒈對於相對人在答辯書上所稱聲請人對子女說「這些年媽媽都 在找你…媽媽會透過法官大人,她會幫媽媽做主…等等」,聲 請人主要是向子女解釋為何要聲請法院准予與子女會面交往 ,詳細內容聲請人並沒有記的很清楚,但均為出於為人母之 急迫感。
⒉從鈞院暫定會面交往方式,及後來因疫情改為與子女視訊以 來,子女從來沒有跟聲請人說過1句話,也沒正眼看過聲請 人,視訊期間相對人家屬甚至都故意只讓子女露出半個頭,
完全不讓聲請人看到子女的臉。如果相對人對聲請人與子女 所說的話都在一旁聽著且記錄聲請人的失誤,應該有聽到聲 請人一直希望相對人家屬將視訊角度調整一下,無奈他們只 顧著聽聲請人在說什麼,找聲請人的語病,卻不願意將視訊 角度調整一下,亦有不友善的情形。
⒊且鈞院亦要求相對人需要在旁協助,但相對人及其母親從來 沒有協助過,聲請人與子女會面時相對人從未出席過,而相 對人之母每次帶子女來都在一旁唸佛經,而子女永遠都是用 眼睛餘光在瞄著相對人母親,似乎深怕說錯話會被處分似的 ,這點相信2位社工都看在眼裡,也都有明確的記錄下來。
㈣對相對人主張「未成年子女之保護」部分: ⒈兩造於103年9月離婚之後,聲請人迄今未交過任何男朋友, 而相對人所說的戊先生,也只是以前的長官跟同事而已,偶 爾的聚餐也屬正常的社交活動,與探視女兒毫無關係,相對 人無需再次大作文章。
⒉而相對人在離婚後,將兩造子女交由相對人之母在雲林照顧 ,且相對人在台北也有論及婚嫁之女友,則聲請人是不是也 會擔心這位論及婚嫁的女友,未來有可能成為兩造子女之後 母,會有意無意地修理未成年子女呢?當然聲請人並不會這 麼認為,也希望兩造子女未來的後母,應該也會好好的照顧 子女,故相對人如此的妄想,是否意味著,聲請人只要再嫁 ,不管嫁的人是誰,都會對兩造子女性侵呢?相對人能再婚 ,卻不准聲請人再嫁或交朋友,亦違反兩性平權。 ㈤聲請人自110年1月30日起至8月底與子女丁○○之會面及視訊之 意見:
⒈相對人對聲請人「未履行」之指控,聲請人雖有疏忽,然相 對人之母也曾因為進香,希望能改時間或取消會面,聲請人 都第一時間答應,並未刻意刁難。
⒉且110年7月31日下午16時 原訂與子女視訊,聲請人致電相對 人之母要與子女視訊,然對方電話都打不通,於是聲請人於 16時5分打電話給社工,請社工代為聯繫。惟相對人之母正 在上課,亦因疏忽也忘了視訊時間,雖然聲請人1個禮拜只 能用視訊方式看到子女(有時只看到頭髮),聲請人仍非常 珍惜這1次的機會。雖然子女從來都不開口講話,也都只露 出頭髮,但聲請人還是珍惜與子女視訊的機會,所以聲請人 於該日請社工協調改在17時相對人之母下課後再視訊。聲請 人重點就是要看子女,而相對人一家人不但不願意配合,甚 至在一旁找聲請人的小失誤,想用失誤來阻礙聲請人探視子 女的權利,所以聲請人是因對子女的探視不順,才懇請鈞院
協助,聲請人並不是要從相對人或其母手中把子女搶走,只 是想看看子女,讓子女長大之後,還能記得與媽媽相處的時 光,有個能談心、呵護她的媽媽。
㈥111年6月25日的會面交往過程,聲請人因車輛拋錨及高速公 路塞車,從桃園趕到雲林北港超過探視時間10分多鐘(期間 都有用Line通訊軟體傳遞訊息),聲請人即趕到相對人家門 口苦苦哀求能夠看子女一面,相對人仍然以超過鈞院裁定的 時間為由,拒絕交付子女。
㈦111年7月23日的會面交往過程,會面交往時間結束後,聲請 人一路跟相對人到停放機車的地方,聲請人拿起手機假裝要 錄音,跟相對人說「你是怎麼當友善父母的,法院這麼用心 協助我們2年多時間,你有教小朋友叫我一聲媽嗎?教小朋 友要跟我說再見嗎?這2年來我從來都沒聽到」,相對人誤 以為聲請人真的在錄音,立即暴跳如雷,甚至有想出手毆打 聲請人之情形,然因旁邊有涼亭有一民眾在休息並注視整過 爭吵過程,相對人就立刻收起情緒,要求未成年子女說「快 跟媽說再見」(這2年多來第1次),僅聽到子女回答「不要 逼我」,隨即相對人逃竄式的騎機車載子女回家。 ㈧111年8月6日的會面交往地點在鈞院家事庭,鈞院有委託諮商 師參與,相對人擔心女兒失控不聽他的話,這次會面仍然邀 求其母親陪同,但相對人母親只坐在諮商室外的角落,與之 前協商須由相對人本人帶來交付有所違背。另相對人在諮商 過程中,詢問諮商師「大人的世界跟小孩真的不一樣嗎?」 。
㈨相對人111年9月22日陳報狀,竭盡所能杜撰編造不實之言語 令人不能苟同,表示意見如下:
⒈聲請人再次陳明正常探視及相對人好好教養子女,然相對人 充斥敵意及不當言語攻訐。
⒉會面交往情形,相對人杜撰「子虛烏有」並以子女說法意謂 聲請人向法院所言均「是假的」及「找程序監理人對聲請人 是不利的」云云,試問年方10歲之子女能分辨善惡真假尤其 是親生母親?又10歲女童能理解何謂「程序監理人」? ⒊會面交往情形,相對人言不及義尤以對造鉅細靡遺陳述,此 舉亦顯示有竊錄之嫌,111年8月27日會面交往等情節,相對 人怎能沒有遺忘鉅細陳述?
⒋相對人陳報狀通篇陳述以攻擊聲請人為手段,藉以放棄會面 交往之煩為目的,殊不知會面交往為聲請人之專屬人格權, 相對人應盡力促成以維持母女親權兼顧雙方利益,然而相對 人不思此途多方掣肘扞格,是友善父親當為之事?五、對訪視報告陳述意見如下:
㈠家事調查官建議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如下:「 未成年子女就讀國中以前:每月第二個、第四個禮拜六上午 十點至十二點,聲請人乙○○得與未成年子女顏頻寅進行會面 交往」、「未成年子女就讀國中以後:每個月第二個禮拜 六上午十點至下午三點,聲請人乙○○得與未成年子女丁○○進 行會面交往」,然聲請人與相對人先前已於103年9月30日於 作成調解筆錄內容為「聲請人得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 並同遊、滿5歲後可同宿」。又聲請人身體健康正常、擁有 穩定工作、亦有良好之居住環境與支持系統等,且從未對子 女有虐待或不當對待情形,亦未有不適宜與未成年子女會面 交往之情形,故該家事調查報告之內容似無視於前述調解筆 錄之內容及執行力,建議之會面交往方式時數及次數均太少 ,並未考量聲請人及子女對會面交往之需求。
㈡新女性聯合會社工對聲請人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訪視紀錄表 之評估㈢認定「⒉在生活面上,案童若能得到聲請人的照顧, 將獲得多一份關懷,相對人父母無法一直陪伴案童,相對人 從事軍職,平時皆在軍中,只有假日平均2週探視案童1次, 聲請人雖也是從事軍職,但若能隔週與案童互動,提供案童 關心,對案童利益才為最大化」…「㈠聲請人所提會面交往 方式相當合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會面交往有意見,相對 人亦不願提出其所希望會面交往方式,僅表示待案童心智成 熟後再給案童決定,此無異拒絕會面交往,案童的心智成熟 與否與會面交往並無相關,案童有權與聲請人建立良好親子 關係,相對人卻不願案童與聲請人建立關係,且案童目前年 齡8歲,生活上仍需有大人協助照顧,案童的意見仍受相對 人家人影響甚鉅,案童拒絕會面交往,可能只是反應對相對 人家人的忠誠,但實際上案童與聲請人的互動機會幾乎沒有 。㈡案童現在已經國小2年級,聲請人應把握案童國小期間, 積極與案童建立關係,相對人主張待案童國中後,再經案童 同意與聲請人會面交往,將嚴重損害案童與聲請人會面交往 的黃金期,若聲請人於國小期間未與案童建立關係,後續案 童長大後與聲請人關係不親密,也可能不會同意與聲請人會 面交往,且案童國中後另有課業壓力及同儕相處議題,若讓 案童於國中時期再處理與聲讀人的親子關係,將更不利親子 關建立。㈢聲請人於聲請狀上所提會面交往方式其方式、時 間均屬合理會面交往方式,聲請人已多年未與案童會面交往 ,聲請人提出之會面交往採漸進式會面方式,有利於聲請人 與案童逐步建立關係,自第3個月開始同宿亦屬合理」,可 見該訪視紀錄亦肯認「相對人表示應待未成年子女心智成熟 後再由其自行決定是否願意與聲請人會面交往並不合理」,
亦認為「聲請人應盡早與未成年子女建立關係」。然親子建 立關係需有相當之時間,若如家事調查官所建議,亦即每個 月僅2次,1次2小時之時段會面交往,未成年子女未有足夠 時間與聲請人相處,實難期待聲請人能與其建立關係,故為 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考量,應使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有較多之 會面交往時間,聲請人才能與未成年子女逐漸建立親密之親 子關係。
㈢張老師基金會作成之訪視調查報告第4頁亦認「⒎綜合而論, 聲請人已有多年未見到被監護人,未能參與被監護人成長甚 感遺憾。故至法院提出訂定會面時間之要求,評估其探視意 願強烈且動機良善。且聲請人經濟能力穩定,住所相當整潔 ,支持系統亦能提供支持與協助,評估聲請人未有不適宜與 被監護人互動之條件,基於保障未有監護權的一方之親權, 宜適度安排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然聲請人已多年未見被 監護人,其親子關係仍有待建立,建議可在不違反被監護人 意願及不影響其日常生活作息下,循序漸進安排會面交往時 間,並請法院參酌相對人及關係人之報告,再行明定會面交 往之時間」。由此可知,聲請人未有不適宜與未成年子女會 面交往之情形,反觀相對人持續阻撓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見 面,甚至汙名化聲請人之形象,對未成年子女心理發展並不 健康。因此使聲請人有較多時間與未成年子女建立關係,除 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多一份關懷外,由於聲請人與未成年子 女為同性別,若雙方能建立良好關係,由聲請人注意未成年 子女之身體發展狀況、分享生理期照顧等相關事宜皆較為妥 適,對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發展亦有相當之幫助。 ㈣依法院大多數判決,除平日會面交往,亦會酌定每月第1、3 週或2、4週,由未任親權之父母可以於周六、週日探視子女 ,且會考量寒暑假、農曆年節會面交往方案,實難想像家事 調查官會作成此項建議方式,已嚴重侵害聲請人之探視權。 況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亦記載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關係 有顯著改善,此為家調官、社工與聲請人相互配合、努力之 成果,實不應反將聲請人之探視時間更加縮短,使聲請人與 未成年子女建立之關係再度疏遠。且聲請人為增進與未成年 子女溝通方法,也多次尋求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工協助,並 向澄語社區心理諮商所郭晏汝主任諮詢,努力學習成為更好 的母親,希望能透過自身之努力,拉近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 。且只要相對人及其家人不刻意阻撓,聲請人願意花加倍時 間與未成年子女丁○○溝通、相處,請斟酌上述情形,給予聲 請人足夠之會面交往時間。
㈤未成年子女雖較為內向,但經過4次會面交往後,家調官亦認
「此4次會面交往仍將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往正面的 方向推進」,故更應給予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每月4天之會 面交往,使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能盡快建立親子關係。 ㈥綜上所述,由新女性聯合會辦理之訪視紀錄表,及張老師基 金會作成之訪視調查報告,皆肯認聲請人並無不適宜與未成 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情形,並認為聲請人應把握未成年子女尚 年幼時與期建立關係。然因相對人長期阻撓,使未成年子女 與聲請人無法建立關係,甚至進而拒絕與聲請人會面交往。 然父母子女親情乃屬天性,其相互間之會面交往係基於親子 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不僅係父母之權利,更係未成年子 女之權利。而本案之未成年子女一直未能與生母建立關係, 僅得從相對人片面之詞認識聲請人之形象,對未成年之心理 發展並不健康。
六、聲請人與相對人自103年9月3日離婚之後,相對人及其家人 均刻意阻饒聲請人探視未成年子女,聲請人乃於109年向鈞 院家事法庭提出「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聲請,但相對 人迄今仍然消極以對且灌輸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存有不良印 象,期間並多次擷取與聲請人之LINE對話,以看圖說故事之 方式,刻意營造聲請人無親職能力之形象,藉以誤導法官之 判決,且其多次呈報鈞院之陳述意見,亦為子虛烏有,無法 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聲請人已依鈞院之建議,利用休假時間 報名座談會、講座及閱讀書籍,以增進親職教育之能力,並 自111年8月起按月給付及給付111年7月前之扶養費70萬元, 無非就是希望能好好的跟未成年子女相處、陪伴成長,並非 如未成年子女所想的要將其帶走,惟相對人迄今完全沒有盡 到友善父母的責任,亦無教導未成年子女應與聲請人有所互 動,長久以往,將會造成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疏離感及裂痕 加深。請鈞院考量聲請人探視意願強烈且動機良善,並為謀 求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發展健康與最佳利益,請准予依109年9 月23日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使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得以重新建立其原應擁有之親子關係 ,以維權益等語。
貳、相對人則辯稱略以: 一、兩造離婚後雖約定事項如調解程序筆錄,惟聲請人於109年9 月23日民事聲請狀所列內容並非事實,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稱「相對人經常以子女由其父母照顧,要聲請人打給 其父母約時間,然聲請人打給其父母時,其父母亦推託要由 相對人決定」等語。然相對人因任職於台北市(時服務單位 已由新北永和搬遷台北大直),且並未時時掌握當週相對人 父母親會不會帶未成年子女出門,故當聲請人打電話告知要
探視時,即告訴聲請人能否打電話跟相對人父母親約時間, 相對人也會跟父母親告知要探視的事,惟聲請人竟說「為什 麼要跟你爸媽約時間,你是媽寶嗎?我跟你的事為什麼要跟 你爸媽約」等語,每次都在爭吵中結束通話,事後相對人父 母親也因為聲請人說要探視,在家苦等電話都沒打來約時間 乙情而詢問相對人,自可質疑聲請人「倘若相對人或父母親 故意阻擾探視,聲請人又如何至相對人北港家中探視已2次 ,且2次探視間隔還距1個多月」。
㈡聲請人稱「相對人及其父母約好探視時間並至相對人家時, 相對人父母竟表示子女不在家,聲請人僅能在門外等子女返 家,然等2、3小時亦未等到子女」等語。惟相對人父母親考 量聲請人時與相對人發生口角,為避免在未成年子女面前爭 吵,故與相對人說「若聲請人來探視當週,相對人就先不要 返家,避免因衝突而嚇到未成年子女」,且亦曾跟聲請人說 「趁小朋友還小不會認人,要多跟小朋友接觸,讓小朋友認 識,平日如果有空,也可以視訊或電話聯繫,讓小朋友多看 看妳、聽聽妳的聲音」,相對人父母親尚且考量如此,不知 道聲請人諉稱等待2、3小時未等到子女所謂何事? ㈢聲請人稱「聲請人曾請求相對人,如果不願意聲請人與子女 見面,聲請人亦可不進入相對人家中,願在外等候,相對人 可在倒垃圾時抱子女出來,聲請人願在旁邊默默看小孩」等 語。然聲請人確有向相對人提及在倒垃圾時抱子女出來,其 願在旁邊默默看小孩乙事,惟相對人並沒有回應,原因為相 對人從沒有不願或阻擾曾女探視,其既要探視,依調解筆錄 約定實施即可,何必以此方式造就其所謂如此委屈退讓情事 。
㈣聲請人稱「聲請人常想念子女時至相對人家附近等待,希望 能於子女出門時能看看子女,次數已有20餘次」等語。但聲 請人不依調解筆錄約定,事前聯繫約定探視時間,復說其在 相對人家宅附近等待次數已20餘次。聲請人既要來北港,為 何不事先約定,難道要以上揭「要聲請人打給其父母約時間 ,然聲請人打給其父母時,其父母亦推託要由相對人決定」 ,誣蔑相對人刻意百般阻擾?又聲請人既已來北港,為何不 按門鈴?為何不直接致電北港家宅電話?難道要以上揭「聲 請人僅能在門外等子女返家,然等待2、3小時亦未等到子女 」,誣蔑相對人故意佯裝不在家?既然聲請人已20餘次在相 對人家附近等待,既有如此思念子女之心,且其不斷聲明相 對人一再阻擾其探視,為什麼當時當下遇此狀況不遞狀訴諸 法院,卻在幾年後的今天(甚至106年8月後至109年遞狀前 ,這段期間聲請人竟音訊全無)才遞狀請求探視,其目的實
堪質疑。
㈤聲請人稱「聲請人曾於106年8月間至北港幼稚園看子女,老 師表示未經主要照顧者同意,不能讓聲請人看,然老師與相 對人聯繫後,相對人亦不同意讓聲請人看」等語。未成年子 女入學北港幼稚園時,有簽署緊急事態聯絡人意願書,故聲 請人無預警至學校要求看未成年子女時,老師即電話告知相 對人,相對人當下表明請聲請人與相對人父母親聯繫後回覆 學校,聯繫後旋即通知老師,考量當時已接近下課時間,為 免未成年子女面對突如其來的事情受到驚嚇,便請老師轉達 聲請人「如果要看小朋友請至相對人家中,相對人父親會先 去學校接小朋友回家等待」,後來聲請人未至家中探視,相 對人父親至學校接小朋友時,聲請人已離開學校,並留下1 盒水果禮盒。
㈥聲請人稱「聲請人請友人李沛欣與相對人聯絡」一事。惟相 對人在李沛欣打電話來時,即已表明這是家務事,相對人無 須跟李某說明任何事,跟她沒關係,謝謝她的關心。惟李沛 欣竟歇斯底里說「為什麼不理她朋友,不接她朋友電話」, 相對人問「你朋友有跟你說明事情原委跟真相嗎?」,李沛 欣回「我不管什麼事實真相」,相對人說「妳這麼袒護妳朋 友,是她的福氣,但妳不分事實原委,那我也不需要跟你多 說什麼」,後來在一番爭吵後,李沛欣悻悻然結束通話。二、針對會面交往方式陳述意見:
㈠試行會面交往期間,狀況未如預期,未成年子女亦多次表明 不願意會面交往,且聲請人曾在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 因未成年子女哭說想回家,竟跟未成年子女說「媽媽也很無 奈,但是時間是法官大人定的啊」,探視權利是這樣行使嗎 ?身為生母對未成年子女出此言妥適嗎?親情間的維繫或保 障,難道需以法官裁定才能維持嗎?且未成年子女意願應是 本案爭點,若要維護聲請人探視權利,是否該同時考量因其 對家庭觀念之淡薄而外遇,且離婚後探視次數亦寥寥無幾, 況期間亦有約近3年音訊全無等情,致未成年子女倍感陌生 不願意會面交往,同時須盱衡聲請人究竟是以什麼心態面對 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避免法院酌定交往方式後,聲請 人復以「是法官大人定的時間,未成年子女不能不配合」, 而其以法官既已酌定交往方式,更確定探視是其權利,當可 自行決定要不要行使、怎麼行使,只有未成年子女就是要依 裁定履行會面交往,而聲請人卻可依其決定,可有可無或斷 斷續續的行使探視權利(試行會面交往期間聲請人曾於110 年5月8日、110年8月7日、110年8月14日臨時請假),豈不 傷及未成年子女心緒,亦影響其計畫作息。
㈡不友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
聲請人曾在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跟未成年子女說「這 些年媽媽都在找妳,雖然妳的奶奶跟爸爸阻擾我去看妳,沒 關係啊!媽媽會透過法官大人,她會幫媽媽做主」等語,如 前所答辯反駁事項,相對人與父母親未曾阻擾聲請人探視, 惟其會面交往及視訊時竟對未成年子女這般說法,已不是友 善父母應所為,復如前所述,聲請人既有如此思念子女之心 ,且其不斷聲明相對人一再阻擾其探視云云,為什麼當時遇 相對人「百般阻擾」之狀況下,不遞狀訴諸法院,卻在幾年 後今天(甚至106年8月後至109年遞狀前,這段期間竟音訊 全無)才遞狀請求探視,其意想藉由爭訟獲得什麼?如果法 院在未成年子女不願意之情況下,仍酌定需讓聲請人攜出同 宿或單獨攜出,如何確保聲請人不會以任何形式灌輸未成年 子女非事實且會讓未成年子女混淆的說法,或灌輸反抗聲請 人的觀念,這樣對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豈非嚴重不利。 ㈢未成年子女之保護:
相對人與聲請人離婚係因聲請人外遇,且相對人在聲請人與 未成年子女視訊時無意間發現聲請人與外遇對象目前尚在一 起的事實。基此,環顧社會新聞很多生母之男朋友對其子女 施以暴力,甚至性侵之案件,且其等之前亦想設計讓相對人 外遇後,帶未成年子女去共同生活之情事,讓相對人不得不 考量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如果現在不以未成年子女(甚至 年紀漸長後)意願為考量,法院仍酌定聲請人可將其攜出同 宿或單獨攜出,未成年子女會不會遭聲請人之男朋友施以暴 力,甚至性侵,如果因此受到傷害,誰能負責?誰又能撫平 其已創傷的事實?是否會造成未成年子女覺得未來漫漫無望 ?這種結果誰能承擔?
三、就聲請人110年8月31日準備書狀表示意見如下: ㈠聲請人稱訪視紀錄表載明「後續聲請人約半年甚至1年才與相 對人聯絡要探視案童,但相對人認為案童已開始會認人,且 對聲請人沒有印象,聲請人對案童有如陌生人,要案童叫陌 生人媽媽,對案童會有不好的影響,認為要等案童長大後, 案童要找聲請人,相對人不會拒絕」等語。然相對人於社工 訪視時曾向社工說明「離婚後曾跟聲請人說趁小朋友還小不 會認人,要多跟小朋友接觸,讓小朋友認識,平日如果有空 ,也可以看看妳、聽聽妳的聲音」,後續聲請人於離婚後僅 探視2次,故當其約半年甚至1年與相對人聯絡要探視未成年 子女時,相對人認為「隔這麼久才來探視,且平常都沒有視 訊或電話聯繫,等未成年子女已開始會認人,當然會對聲請 人沒有印象,聲請人對案童就會有如陌生人,在案童對其沒
有印象情況下,聲請人突然出現跟未成年子女說我是你媽媽 ,案童會嚇到且可能有不好的影響」。相對人僅針對當時聲 請人已時隔許久才聯絡要會面交往,及平常都沒有視訊或電 話聯繫之情況向訪視機構作說明,相對人實際上從未以前揭 敘述有故意阻撓或拒絕會面交往之具體行為,當下亦有跟社 工強調從未拒絕、阻撓聲請人探視乙情,遺憾訪視報告中並 未將相對人當時之說明全貌詳實記載,致聲請人迄今僅以此 份訪視報告作為攻擊相對人故意阻撓其探視之依據,卻無法 具體說明相對人故意阻撓其探視之明確具體時間及事證。 ㈡聲請人稱「聲請人於110年5月8日及8月7日未履行會面之原因 係聲請人因聯繫上的問題,致未能及時趕到雲林會面;110 年8月14日係聲請人在國防大學結訓在即,學校要求利用假 日時間打掃寢室,以致於沒注意到視訊時間,社工當天下午 16時35分時去電告知,聲請人想立刻視訊,但遭相對人母 親予以拒絕」等語,相對人反駁如下:
⒈會面交往時間均係依鈞院裁定為之,相對人無從理解聲請人 所稱係「因聯繫上問題,致未能及時趕到雲林會面」所為何 事?其在會面需與誰聯繫?需聯繫何事?尚請聲請人明確具 體說明。
⒉聲請人於110年8月20日結訓,依聲請人受訓之行事曆,其在1 108月9日至13日即實施結訓假,復於8月16日回學校,至8月 20結訓;聲請人足足有1週時間可以利用來打掃寢室,為何 偏偏要選8月14日呢?縱有百般理由必須在8月14日才能打掃 ,但面對當天下午要視訊的事情,依聲請人所訴求應該是滿 心期待且時時注意時間是否即將到來,為何會因打掃致沒注 意到視訊時間呢?社工16時35分去電告知係相對人跟社工反 映後為之,倘相對人未告知社工,社工在不知情下亦未去電 ,難道聲請人就繼續打掃寢室,而對視訊之事渾然不覺嗎? 且既已過視訊時間,相對人應毋庸要求未成年子女苦等聲請 人來電視訊,難道要其繼續無益枯等守候,而延誤後續作息 ?
㈢聲請人稱「聲請人針對相對人答辯狀稱『這些年媽媽都在找妳 …媽媽會透過法官大人,她會幫媽媽做主…等等』,主要是向 未成年子女解釋為何要聲請法院准予與子女會面交往,均為 出於為人母之急迫感」,相對人答辯如下:
⒈「這些年媽媽都在找妳,雖然妳的阿嬤跟爸爸阻擋我們見面 ,沒關係啊!媽媽會透過法官大人,她會幫媽媽做主」、「 我就是妳媽媽,任何人想掩蓋事實,終究都是假的」係相對 人前呈答辯狀引述聲請人言語之原意。
⒉且若如聲請人訴稱係向未成年子女解釋為何法院准予會面交
往,亦似乎過於牽強,原因為聲請人自110年1月30日起即與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迄今已一段時間,為何認定未成年子 女尚不知道法院准予會面交往之原因?即使向未成年子女解 釋,為何要表達「雖然妳的阿嬤跟爸爸阻擋我們見面」與「 我就是妳媽媽,任何人想掩蓋事實,終究都是假的」等話語 ,用意為何?誠乃藉機灌輸未成年子女反抗父親與祖母,聲 請人所稱出於急迫性云云,根本是不實遁詞。
㈣聲請人稱「鈞院暫定會面交往方式,及後來因疫情…如果相對 人對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所說的話都在一旁聽著、且記錄著 聲請人的失誤…亦有不友善的情形及鈞院亦要求相對人需要 在旁協助,但相對人及其母親來沒有協助過,聲請人與未成 年子女會面時相對人從未出席過…而未成年子女永遠是用眼 睛餘光在瞄著相對人母親,似乎深怕說錯話會被處分似的, 這點相信社工都看在眼裡,也有明確的記錄下來」等語。相 對人駁斥如下:
⒈相對人或相對人母親均依約定視訊時間讓未成年子女至鏡頭 面前與聲請人視訊,且亦非歷次視訊均在場,若聲請人有任 何疑義,應嘗試與未成年子女耐心溝通,而非將視訊鏡頭只 看到頭或與未成年子女互動未如預期等情形即歸責予相對人 與相對人母親,甚至於110年6月12日視訊時,因聲請人只看 到未成年子女的頭髮,而怒對未成年子女說「在這樣我下禮 拜去雲林喔!在這樣我要跟法官大人講,不曉得妳到底有沒 有聽到,去跟妳阿嬤講啦!不曉得擺出來這樣幹嘛」,如此 失態,隨即結束視訊。
⒉鈞院前於110年1月15日暫定會面交往方式,應配合與遵守事 項㈣方式略以:「請相對人或其指定家屬陪伴未成年子女與 聲請人進行會面交往」,請聲請人明確具體說明相對人哪裡 沒有協助?另相對人亦曾跟社工說明,為避免與聲請人於會 面交往地點爭吵,致影響未成年子女心緒,爰請相對人母親 陪同前往【社工之法院探視權評估報告第二次會面第1項亦 有紀錄】,且相對人亦非從未出席過,曾有一次會面交往時 ,聲請人還要相對人把其買給未成年子女之優格拿給未成年 子女,惟未成年子女不想吃,故相對人亦拒絕拿取,此事聲 請人應有印象才是,殊不知其所稱相對人從未出席云云是否 違心之論?
⒊相對人母親陪同未成年子女前往時,因未成年子女於會面時 常依偎在相對人母親身旁,社工為讓聲請人能有與未成年子 女單獨相處機會,曾告知相對人母親幫忙試著讓未成年子女 不要拉手,相對人母親亦有跟未成年子女溝通,只是未成年 子女依然緊拉相對人母親的手,社工見狀因此作罷,故相對
人母親於空檔時間唸唸佛經,難道此舉又讓聲請人覺得相對 人母親在妨礙其會面交往?如果當時相對人母親非唸佛經而 是在從事其他事情,聲請人又會作何曲解?聲請人把會面交 往狀況未如其預期歸咎於相對人或相對人母親在阻撓?且聲 請人何以證明未成年子女眼角餘光在瞄著相對人母親及深怕 自己說錯話會被處分?聲請人如此臆測之語,豈不有失公允 ?
㈤聲請人訴稱「兩造於離婚後,聲請人迄今未交過任何男朋友 ,而相對人所說的戊先生,也只是以前的長官跟同事而已… 與探視未成年子女毫無關係,相對人無需再次大作文章及相 對人也有論及婚嫁之女友…會有意無意的修理未成年子女…相 對人如此妄想…聲請人不管嫁給誰,會對未成年子女性侵呢 ?相對人能再婚,卻不准聲請人再嫁或交朋友,亦違反兩性 平權」云云。然相對人答辯狀之原意,係「相對人與聲請人 離婚係因聲請人外遇,且相對人在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視訊 時無意間發現聲請人曾與戊男目前尚在一起的事實。基此, 環顧社會新聞很多生母之男朋友對其子女施以暴力,甚至性 侵之案件,且其等之前亦想設計讓相對人外遇後,帶未成年 子女去共同生活之情事,但以目前其等仍在一起,且社會上 仍不斷發生生母之男朋友對其子女施以暴力,甚至性侵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