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公字第1號原 告 張淑芬 丁願忠 王 芳 吳玟玲 吳珠羽 吳和恭 吳珠蓮 李秀英 林翊安 林翊函 丁 環 林孟鋒 吳 滿 林春美 林美枝 林愽偉 林崑宏 林家德 張玉蘭 丁建安 丁燕雪 丁燕珠 戴丁室兮 戴榮輝 丁嘉豪 丁世明 丁金由 蕭卉蓁 蕭建安 蕭妤芳 黃振明 黃鐘緯 原 告 黃楷龍即黃凱隆即黃暉凱 黃鏸瑩 黃源河 黃瑞燕 黃瑞芳 丁慶富 林素真 林明嘉 林明緯 吳素月 林美芬 林水敏 林玉珍 林玉仁 林憲德 吳東融 吳東男 吳麗玲 吳鳳春 林莊秋蘭 林寳菜 林忠誠 林秀枝 許翔貿 吳阿蒼 吳海清 丁文懷 林政雄 吳耿萱(即高梅香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陳威延 律師 王捷歆 律師 林金宗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鄭植元 律師 黃昭雄 律師 翁國彥 律師原 告 吳長樽 吳素芬 吳惟勤 吳家豐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陳鵬光 律師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被 告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被 告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 律師 蔡金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件公害糾紛損害賠償訴訟事件,因原告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向雲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並經受理 在案,是以兩造間就被告等在營運活動過程中所排放之廢氣 是否因而發生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等民事糾紛,既已依公 害糾紛處理法第14條向雲林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本院乃依同法第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將原告對被告所提 起之本院104 年度公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命在該調解 事件終結之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該公害糾紛調解事件業經原告撤回終結,此有原告提出 之雲林縣政府112 年6 月20日府環衛二字第1123618537號函 (影本)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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