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12年度,145號
ULDM,112,六簡,145,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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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國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國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 科,但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未 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度 臺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 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僅引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馬嘉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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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