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選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樵
籍設雲林縣○○市○○路00號(雲林○○ ○○○○○○)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選偵字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怡樵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怡樵因認其曾於民國98年間為當時為雲林縣議會第17屆議 員選舉第1選區候選人之林聖爵賄選,遭法院判刑入監服刑 ,遂對林聖爵心生不滿。嗣得悉林聖爵再度登記參選雲林縣 斗六市第12屆市長選舉後,明知其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 臉書)暱稱「陳怡樵」之帳號(下稱本案臉書帳號)所發表 如附表所示之貼文設定為公開閱覽之狀態,任何人皆可查看 貼文及下方之留言,且其與林聖爵有共同臉書好友,會向林 聖爵傳達本案臉書帳號所發表之內容,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 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 透過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恫嚇言論,使林 聖爵透過共同臉書好友之告知而見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生命及身體安全。嗣因林聖爵見聞後旋向法務部調查局雲 林縣調查站檢舉,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聖爵訴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雲林縣警察局 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陳怡樵對本判決所引用 之供述證據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5頁),而檢察官及
被告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25頁), 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 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 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之事實,惟否認有何 恐嚇犯行,辯稱: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爵之前有暴力前科, 我是發表不自殺聲明,我是受到網軍的攻擊才發洩情緒,也 沒有指名道姓,且我發表貼文後於111年10月6日在位於雲林 縣斗六市之膨鼠公園(下稱膨鼠公園)開記者會時,證人還 跑來搶我的麥克風,顯然他根本沒有心生畏懼等語。經查: ㈠被告因認其曾於98年間為證人賄選,遭法院判刑入監服刑, 嗣得悉證人再度登記參選雲林縣斗六市第12屆市長選舉後,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透過如附表所示之 方式,發表如附表「發表言論之內容」欄所示之言論(下合 稱本案言論)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供承在卷(選偵卷第11至16頁;選他卷第87至89頁 ;本院卷第41至48頁、第55至67頁、第123至147頁),核與 證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選偵卷第31至34頁 、第43至45頁;選他卷第79至81頁;本院卷第126至136頁) 相符,並有臉書頁面截圖15張(選偵卷第17至29頁、第37至 39頁、第41至42頁、第50至51頁)、候選人登記概況表1份 (選偵卷第53頁)、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本院卷第69至94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選上 訴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本院卷第95至106頁)、最高法院1 00年度台上字第656號刑事判決各1份(本院卷第107至108頁 ,與上開判決合稱被告前案判決)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於準 備程序勘驗前揭臉書頁面截圖無訛,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 定。從而,本案應審究者為:被告在臉書發表本案言論,客 觀上有無使證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 ㈡本案言論中如附表「左列言論具體涉及恫嚇之部分」欄所示 之內容確實使證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 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
第75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惡害通知依其所通知之方 法、態樣、內容等,係以社會一般觀念加以客觀判斷是否足 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2.經查,證人於警詢時證稱:本案臉書帳號之貼文設定為公開 ,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我的機要秘書及競選團隊看到會跟我 說,我跟被告有共同臉書好友,他們看到也會轉告我,要我 注意人身安全,本案言論我都有看到,我跟被告過去曾有私 人恩怨,他為我買票被關,他認為我沒給他安家費,因此對 我懷恨在心,所以被告表示要找我一起死,讓我感到非常害 怕,擔心他會開槍射我,被告的行為影響我的競選活動,害 我不敢一個人出門拜票等語(選偵卷第31至34頁、第43至45 頁);於偵訊時證稱:我約在10幾年前因選舉認識被告,我 看到本案言論後會感到害怕,有些公開行程都不太敢跑,因 為我知道被告是個會說到就會去做的人,所以我有叫家裡的 人要留意,我們出入時對周遭環境都很緊張等語(選他卷第 79至81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之前因我的選舉案件 被判刑而對我多所埋怨,我經由朋友告訴我才去看本案臉書 帳號,本案言論中關於要死一起死、同歸於盡、死而無憾等 言論,讓我心生畏懼也擔心家人的安全等語(本院卷第127 至132頁)。觀諸證人上開證述,前後一致,且證人與被告 為舊識且兩人素有恩怨,證人以其對被告過往之認識,認為 被告是個會付諸行動的人,進而心生畏懼,亦合於常情,自 應認證人證述其因本案言論而心生畏懼乙節,應屬可採。 ⒊細觀如附表「左列言論具體涉及恫嚇之部分」欄所示之言論 ,開頭即提及證人之姓名,可見本案言論並非如被告所辯未 指名道姓,且內容提及「…要死,也會找個愧對他的人作陪 ,一起死」、「想死也要找林聖爵1起死」、「…競選總部成 立之日,也是我們兩算總帳的最後ㄧ天,我會陪你走的,我 死而無憾!以死謝罪!」、「…因為怨恨無法釋懷,開槍打 死四個人,一人重傷」、「…統統來陪林聖爵吧!一起解決, 比較快 被神精病殺死」,已明確表達想找人一起死或殺人 之隱喻,本即含有將加害證人生命、身體之意涵,客觀上已 足使一般人因該等內容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 安全甚明。
⒋此外,為還原被告使用本案臉書帳號發表言論之前後文脈絡 ,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被告使用本案臉書帳號所發表與本 案言論有關之全部言論,勘驗結果如下:附表編號1之言論 下方,被告發表「黃進平 回斗六找他,一起死吧!」、「 兄弟!再見了!」、「鄭惟仁 兄弟!謝謝你的陪伴,下輩 子再見!」、「陳淑華 我死也要找林聖爵作伴,他毀了我
一生,我不甘願,也無法放下,謝謝姐仔,下輩子再見了! 」、「Yigwo Mai 我不想活了!要找人陪...」、「游志豪 斗六市長林聖爵,無情無義,我為他關了兩年多,不聞不 問,我才會來布袋,認識您!謝謝理事長的關心,下輩子再 見了!」、「林聖爵!95年選代表時,我不認識他。他透過 前梅林里里長王榮寬來拜託我操盤選代表,第一高票當選! 湖山水庫抗爭要了3200萬(原文無貨幣單位)的回饋金,綁 標雲214線路燈道路景觀工程,收回扣!林聖爵看錢太重、 我跟他漸行漸遠!98年林聖爵参選議員,因砸毀湖山水庫被 收押,群龍無首,這些梅林幫大老板們拜託我買票操盤,我 被陷害被判刑四年,入獄服刑兩年四個月,林聖爵不聞不問 ,連安家費都沒有!103年12月27日,我假釋出獄,連請吃 個飯也沒有!還一直對我說:陳怡樵,關到變神精病了!孰 可忍、孰不可忍,我已經活夠了!」等言論,此有本院勘驗 筆錄1份(本院卷第58頁)在卷可佐,觀諸上開言論內容, 被告並未提到不想自殺,反不斷重複不想活了要找人陪,並 與留言者道別而說下輩子再見,且引發諸多人留言勸導被告 ,亦有前揭臉書頁面截圖存卷可參,尚難認本案言論係被告 所稱之不自殺聲明。參以被告與證人素有恩怨嫌隙,業經證 人證述綦詳,且有被告前案判決足以佐證,已如前述,審酌 被告對證人既積怨已深,一般人見諸本案言論並不會認為係 善意言論或以玩笑話等閒視之,則證人見聞本案言論擔心被 告欲對其行兇而心生畏懼,自不違反一般人之觀感。是本案 言論中如附表「左列言論具體涉及恫嚇之部分」欄所示之言 論,依照被告發表貼文與留言之前後脈絡,顯非不自殺聲明 會使用之用語,客觀上確會使證人感到生命、身體之危險進 而心生畏懼彰彰甚明。
㈢被告雖另辯稱:我發表本案言論後,證人並沒有心生畏懼, 反而一再派人阻撓我發放文宣,甚至在我準備揭露他的事跡 時跑來膨鼠公園記者會鬧場,如果心生畏懼他怎麼敢跑來等 語。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被告所指膨鼠公園記者會之網路 新聞影片,勘驗結果為:(第1則影片)場景為公園之廣場 ,廣場內有多人聚集,手持選舉標語看板,其中穿藍色T恤 (胸前有白色十字架圖案)者為被告,其手持麥克風正在講 話,有另一名身穿「斗六市公所市長林聖爵」背心之男子( A男),與被告發生爭執,之後搶走被告手上之麥克風,被 告即上前理論,該名穿背心之男子對被告表示「請大家乾淨 的選舉」,被告對該名男子說「你鴨霸」,之後有一名身穿 墨綠色背心之女子出來勸架。(第2則影片)被告與A男正在 互嗆,過程中A男搶走被告手上的麥克風,被告隨即向在場
之人表達對A男之不滿,A男亦在場與被告你一言我一句,被 告之後繼續用麥克風發表與A男過去之恩怨,A男隨後向記者 表示「來直球對決,想要看他們想講什麼」,此有本院勘驗 筆錄1份(本院卷第61至62頁)附卷可憑。依被告供稱:搶 走我麥克風的就是證人等語(本院卷第62頁),核與證人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影片中搶被告麥克風的人是我等語(本院 卷第132頁)相符,可見上開A男即為證人。然而,證人於審 理時亦證稱:當時我已經看過本案言論,我收到消息說被告 要去膨鼠公園開記者會,我及市公所的人帶資料過去說明, 因被告在現場一直謾罵污衊我,我才會搶他的麥克風來講話 ,因為現場雙方都有各7、8人,也有其他民意代表、媒體記 者在場,是比較公開的場合,故我認為被告應該不會對我做 出不利的行為等語(本院卷第132至135頁)。審以被告與證 人縱然素有積怨,然被告召開記者會之地點為開放式之膨鼠 公園,屬人來人往之公共場所,且當時尚有被告及證人雙方 陣營之人員、民意代表、記者等數人在場,則被告縱有意對 證人為不利行為,衡諸常情,當不至在光天化日且證人有多 人陪同之情況下當眾行兇,故無從依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被告辯稱可以此推斷證人未因其言論心生畏懼,尚難憑採 。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先後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證人恫以本案言論之行為,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犯意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證人縱有恩怨,本應 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排解積怨,卻不思以理性方式表 達言論或訴求,竟率然發表本案言論造成證人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所為殊不可取;並審酌被告犯罪 後猶否認犯罪,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此雖為被告防禦 權之正當行使,不得據為加重刑度之事由,然相較於其他案 件坦承之被告而言,仍應在量刑時予以考量,如此方符平等 原則);惟念及證人業已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本院卷第35頁)可佐,並表示;選舉已結束,不想告 了等語(本院卷第127頁);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開牛肉麵店、月收入不固定、已婚、小孩均已成年、 需扶養孫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基於以脅迫妨害他人競選及使他人放 棄競選等犯意,接續發表本案言論,以此等脅迫之方式,妨 害證人競選雲林縣斗六市第12屆市長,及欲使證人放棄競選 。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之妨 害他人競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被告犯罪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 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判決參照)。又按刑 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 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 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 。末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 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 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 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 之妨害他人競選罪嫌,係以前揭證人於警詢、偵訊之證述、 臉書頁面截圖及被告前案判決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否認 有何妨害他人競選之犯行,辯稱:我沒有以脅迫之方式要求 證人退選,我只是想揭開他的真面目和弊案,讓斗六市的選 民看清楚,因為我所述若為真,他被起訴判刑,斗六市長勢 必要改選,浪費民脂民膏,況且他也沒有因此就退選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有發表本案言論之行為,已如上述,則此部分之事實固 無疑問。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之妨害
他人競選罪,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 選為其構成要件。其規範類型與刑法第142條之妨害投票自 由罪相當。其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強加諸被害 人之身體,或對物加以暴力,而間接侵及被害人身體,以抑 制其行動自由者;所謂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動威嚇要脅, 使生恐怖不安之心,迫使被害人就範者而言;而「其他非法 方法」,係指與強暴、脅迫相類似之不法方法而言,並非凡 妨害他人競選之行為均成立此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401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1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040號 判決要旨參照)。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 之罪,雖規定「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等客 觀行為態樣,但該罪既為故意犯,仍應以行為人主觀上係基 於妨害他人競選之犯意而為,始能成罪。故本案必須釐清者 ,即為被告發表本案言論,是否係以脅迫之不法方法,妨害 證人競選或迫使證人退選?被告主觀上有無妨害他人競選之 犯意?
㈡被告發表本案言論非以脅迫之不法方法,妨害證人競選或迫 使證人退選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 以發揮。倘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 意見、評論,縱批評內容用字遣詞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 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故政 治性言論顯有較高之價值。至「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 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準此,行為人所製作有 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 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 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不能遽認係以脅迫或其他非 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
⒉證人雖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其選舉行程有受到本案言論之影 響,已如前述,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會影響到選舉就是本 案言論中關於環保公司的部分,還有被告提到要一起死、殺 人之言論會讓我萌生退選念頭,因為當時家人認為要為人民 做事還要被攻擊,都勸我不要選了,但為了政策延續,我實 際上並沒有退選等語(本院卷第135至136頁)。惟觀諸本案 言論與證人選舉有關之部分,應如附表「與選舉有關之部分 」欄所示,其中僅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言論有提及證人 競選乙事,其餘均無選舉相關之內容,無從認定與選舉有關
聯性,另細譯如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之脈絡,被告先提及證 人成立環保公司之弊案、配偶欄空白等私德及競選總部成立 之日要算總帳等事,再接著表明其死而無憾以死謝罪,該針 對弊案及私德等言論客觀上僅攸關被告認為證人身為斗六市 長候選人應受公眾檢驗之事,屬具有較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 ,而被告所述「我會陪你走的」、「我死而無憾!以死謝罪 !」等言論,固經本院認定為恐嚇證人之言論,惟究其前後 文義脈絡,並未與要求證人退出選舉相連結,尚難認係以脅 迫之不法方法妨害證人競選或使其退選;又觀諸如附表編號 3所示言論之脈絡,被告先提及其與證人之往事及證人反對 興建焚化爐之原因等事,接著再表示「林聖爵,你要不要跟 斗六市民,說清楚講明白呢?這樣的市長,讓斗六人丟臉! 」及「林聖爵,愧對斗六市民!陳怡樵要求,林聖爵、馬上 辭去斗六市長、並退出斗六市長選舉!」,上開言論雖有要 求證人退出斗六市長之選舉,然被告係以發表其曾幫證人操 盤買票、處理私事及證人反對興建焚化爐之政策此一可受公 評之事,要求證人出面說明並退出選舉,屬具有較高價值之 政治性言論,且上開言論內容並無將「要求證人退出選舉」 乙事,與其他「加害證人生命、身體」之事作任何連結,故 被告此部分所為,尚難認係對證人施以脅迫之不法方法。 ⒊綜上,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言論,難謂與選舉 有關聯性,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言論或對證人之選舉產生 影響,然依上開言論之前後文脈絡,尚難認被告係以脅迫之 不法方法,妨害證人競選或迫使其退選。檢察官雖認本案不 宜以鋸箭法割裂觀察本案言論,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言論 既係不同貼文或留言,本院自應依各該言論之前後文脈絡單 獨進行評價,始符公允,要難僅憑其貼文及留言曾提到證人 應退出選舉,並另有恐嚇證人之舉動,即逕將二部分言論強 加結合,認被告之行為客觀上已構成以脅迫方式妨害證人競 選或使其退選。況由被告發表本案言論之前因與脈絡觀之, 被告係因不滿其與證人之陳年舊事,始出言恐嚇證人,已如 上述,顯與妨害競選無涉,自不能以本罪相繩。 ㈡被告主觀上亦無妨害他人競選之犯意
被告對此供稱:因為證人已經有弊案,如果我說的是事實, 證人被起訴判刑,斗六市長就必須改選,浪費民脂民膏,所 以我希望他有弊案就下台,不要當選以後又要重選,被告為 了要遮蔽這些弊案,怕被我揭發讓斗六市民看清他的惡形惡 狀而不投票給他,所以他擔憂了等語(本院卷第144、146頁 )。本案言論與證人選舉有關之部分,業如上述,本院衡酌 本案言論中主要要求證人退選之部分(如附表編號3所示)
,雖有要求證人退選,然係連接於質疑證人私德及政策之後 ,而非與上開恐嚇言論直接連結,益徵被告所辯其係因認為 證人有諸多應受檢驗之事,進而要求證人退選,應屬實在, 而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言論亦可看出此脈絡,已如上述, 則被告基於其政治理念表達訴求,自難認被告有藉該等言論 脅迫證人,以妨害證人競選或使其放棄競選之犯意。 ㈢綜上,被告發表本案言論既非以脅迫之不法方法,妨害證人 競選或迫使證人退選,被告主觀上亦無妨害證人競選之犯意 ,自難認定被告本案所為亦該當公訴意旨所指之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之妨害他人競選罪。五、綜上所述,本院無從依卷內事證審認被告有妨害證人競選之 犯行,公訴意旨所引證據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被告犯罪之程度,容有合理懷疑存在。揆諸上揭條文及 說明,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基於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本院自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 經本院認定有罪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發表方式 發表言論之內容(格式及錯漏字均同原文不另修改) 左列言論具體涉及恫嚇之部分(錯漏字同原文不另修改) 在本案臉書帳號之位置 與選舉有關之部分 1 1、111年9月19日6時58分前某時 2、111年9月19日6時58分許 嘉義縣○○鎮○○路0號 使用手機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臉書,登入本案臉書帳號發表貼文與回覆留言 1、林聖爵 還陳怡樵一個公道 陳怡樵要死,也會找個愧對他的人作陪,一起死,我不會自殺的! 2、黃進平 林聖爵!對不起陳怡樵,想死也要找林聖爵1起死 1、林聖爵 還陳怡樵一個公道 陳怡樵要死,也會找個愧對他的人作陪,一起死 2、想死也要找林聖爵1起死 1、個人公開頁面 2、在左列1貼文下方之留言 無 2 111年9月20日某時 嘉義縣○○鎮○○路0號 使用手機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臉書,登入本案臉書帳號發表貼文 斗六市長 林聖爵!!! 成立永勝、永鴻、璟順環保公司,藉勢藉端,承攬工廠事業廢棄物處理,獲取暴利!工廠不堪其擾,也因成本增加,才有斗六焚化爐之亂!環保公司登記在嘉義市,林聖爵第三個小老婆(劉小姐)的住處! 身為一個斗六市長,身分證配偶欄空白,有三個老婆,林聖爵你把斗六人的面子給丟光了! 林聖爵!你是陳怡樵幫您買票、操盤而當選進入政壇的!忘恩負義、無情無義之惡人,陳怡樵對不起斗六人! 10月22日競選總部成立之日,也是我們兩算總帳的最後ㄧ天,我會陪你走的, 我死而無憾!以死謝罪! 斗六市長 林聖爵!!! 10月22日競選總部成立之日,也是我們兩算總帳的最後ㄧ天,我會陪你走的, 我死而無憾!以死謝罪! 個人公開頁面 成立永勝、永鴻、璟順環保公司,藉勢藉端,承攬工廠事業廢棄物處理,獲取暴利!工廠不堪其擾,也因成本增加,才有斗六焚化爐之亂! 身為一個斗六市長,身分證配偶欄空白,有三個老婆,林聖爵你把斗六人的面子給丟光了! 10月22日競選總部成立之日,也是我們兩算總帳的最後ㄧ天,我會陪你走的, 我死而無憾!以死謝罪! 3 1、111年10月3日20時4分前某時 2、111年10月3日20時4分許 嘉義縣○○鎮○○路0號 使用手機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臉書,登入本案臉書帳號發表貼文與回覆留言 1、民國95年,林聖爵参選,斗六市第八屆市民代表前,曾率眾帶領小弟們,帶著槍枝(沙漠之鷹手槍)到台中清水海線,與人談判喬事情!過程中因談判破裂,林聖爵指使陳姓小弟要開槍!遭對方反抗搶手槍,因此造成槍枝走火,而打死自己帶去的一名小弟(斗六重光里菜公庄人、前代表林益豪認識該名死者及家屬)。事後陳姓小弟遭台中地方法院判刑確定,要入獄服刑!陳姓小弟的父母親,要林聖爵負責此案,要跟林聖爵要安家費!林聖爵不敢出面,跟陳姓小弟的父母親喬安家費,因為怕被陳姓小弟父母親錄音!此時,陳怡樵幫林聖爵操盤買票,林聖爵已經當選市民代表!陳怡樵自告奮勇,一個人獨自開車前往,到陳姓小弟父母親約定的地點(台南玉井、靠近東西向84線)的某公園,與陳姓小弟的父母親談安家費!林聖爵,你要不要跟斗六市民,說清楚講明白呢?這樣的市長,讓斗六人丟臉!當選市長後,與小️劉小姐成立永勝環保公司,登記地址在嘉義市○○路000號一樓(所有人是劉小姐的房子)!獨佔各工廠的事業廢棄物處理,處理費用,林聖爵說了算,工廠廠商成本增加,不堪其擾,才會拜託海線蘇治芬立委,要求工業局於工業區內,設立斗六焚化爐!林聖爵因此出面反對興建焚化爐!是因為焚化爐興建完成後,林聖爵的永勝環保公司,沒生意可做了,而反焚化爐,並不是為了斗六市民的健康著想!林聖爵,愧對斗六市民!陳怡樵要求,林聖爵、馬上辭去斗六市長、並退出斗六市長選舉! 2、張雅禎 8點一定到斗六市公所,你要來噢!不見不散!南投康健生技槍擊案!因為怨恨無法釋懷,開槍打死四個人,一人重傷,妳懂嗎? 8點一定到斗六市公所...因為怨恨無法釋懷,開槍打死四個人,一人重傷 1、個人公開頁面 2、在左列1貼文下方之留言 林聖爵,你要不要跟斗六市民,說清楚講明白呢?這樣的市長,讓斗六人丟臉! 林聖爵因此出面反對興建焚化爐!是因為焚化爐興建完成後,林聖爵的永勝環保公司,沒生意可做了,而反焚化爐,並不是為了斗六市民的健康著想! 林聖爵,愧對斗六市民!陳怡樵要求,林聖爵、馬上辭去斗六市長、並退出斗六市長選舉! 4 1、111年10月3日17時8分許 2、111年10月4日13時57分許 3、111年10月4日13時57分許 嘉義縣○○鎮○○路0號 使用手機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臉書,登入本案臉書帳號發表 1、王立歐 當然!神經病受不了了!想殺人 2、王立歐 禮拜四、八點,陳怡樵在斗六市公所等妳們,統統來陪林聖爵吧!一起解決,比較快 3、王立歐 2019年嘉義火車站殺警察案,被神精病殺死!一審判無罪,三審定讞判17年,關了十年就回來,還可以去外役監獄,還能放假回家,你要不要試試看 1、神經病受不了了!想殺人 2、陳怡樵在斗六市公所等妳們,統統來陪林聖爵吧!一起解決,比較快 3、被神精病殺死 個人公開頁面轉貼「劉建國網路官方後援會」貼文下方之留言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