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秀蓉(即張林金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莊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林金珠所有如附表所載股票遺失 ,該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 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黏貼於法院之 公告處,並於同年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6月1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000000-0 普通股 1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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