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邱孟娟即舜發汽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而經本 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1 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站公告資料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12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 112年6月20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火炎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舜發汽車材料行 台中銀行苑裡分行 111年8月31日 83,400元 YLA0000000 002 火炎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舜發汽車材料行 台中銀行苑裡分行 111年9月30日 83,500元 YLA0000000 003 火炎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舜發汽車材料行 台中銀行苑裡分行 111年10月31日 83,500元 YLA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