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2年度,7號
MLDV,112,重家繼訴,7,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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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反請求原告 羅國君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複代理人 吳聲昀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羅財湘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因財產權而請
求之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反請求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全部遺產」之「總價額」,按反
請求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被繼承人羅吳芹妹之遺產總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86,707元,而反請求原告應繼分比例
為1/8,故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235,838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28,5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請求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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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