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65號
MLDV,112,訴,265,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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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陳燕欣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以民事起訴狀起訴時僅 在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徐振貴之法定繼承人、地址資料待 查(向苗栗地檢署查詢(112偵1493號、昃股)」(本院卷 第13頁),未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欠缺法定程式,經本 院於112年3月2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16號裁定(本院卷第19 頁)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查報徐振貴之除戶謄 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上開 裁定已於112年3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12年3月28日 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憑。然依卷附本院112 年6月19日民事查詢單(本院卷第23頁)、112年7月6日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2者均附於本院卷) ,原告逾期未補正。又經本院以自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2年度偵字第1493號不起訴處分書(附於本院卷)所獲 悉徐振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 內之徐振貴親等關聯(二親等)、徐振貴之母邱玉蘭之個人 基本資料及徐振貴之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上3 者均附於本院卷)發現徐振貴之父母、祖父母於112年2月14 日前即已死亡,徐振貴於112年2月14日死亡後,其子徐淏丞 、彭百瑜,與其兄弟姊妹徐振光徐振賢徐榕梓均已具狀 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是本院無法特定 原告所起訴之對象及知悉該對象之住居所而送達文書。從而 ,本件因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且原告逾期不補正,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再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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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