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芬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榮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陳榮
吉之遺產,僅列被繼承人陳榮吉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苗栗分局(下稱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調被繼承人陳榮吉之
遺產資料,依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覆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陳榮吉之遺產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揆諸上開說
明,原告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訴之
聲明。
四、提出更正後訴之聲明暨附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依全體被
告之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 面積(㎡) 權利範圍 1 過港段261-6地號土地 725 1/18 2 過港段965-5地號土地 2,405 1/18 3 過港段966地號土地 22,595 1/18 4 過港段967地號土地 1,678 1/18 5 崎頂段382地號土地 2,785 1/18 6 崎頂段521-1地號土地 3,815 1/18 7 崎頂段527地號土地 3,113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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