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43號
MLDV,112,補,743,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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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錦森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許錦森之被繼承人張金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許**之人別
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
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65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許錦森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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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