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曾文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展溢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事項欄三中關於「被告欣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欣巨航物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 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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