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2號
原 告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振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羅振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狀漏載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應具狀補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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