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曾伯丞
代 理 人 沈明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俊兆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卓蘭鎮新厝段820、820-1、820-2、820-3、820-4、8
20-5、820-6、820-7、820-8、820-9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藍俊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