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翟彥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至緯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淑芬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
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