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82號
MLDV,112,補,1082,202307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黃秀媛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張佑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等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全部)。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所有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編號 土地(苗栗縣頭份市八德段) 1 105-2地號 2 89地號 3 90地號 4 91地號 5 92地號 6 93地號 7 101地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