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2年度,388號
MLDV,112,苗簡,388,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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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388號
原 告 葉羅英


訴訟代理人 邱郁宥

被 告 吳雅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11年9月24日於苗栗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北側溫室內種植草莓苗約7,000株,然被告 於同年10月10日至13日間某時,在其承租且與907地號土地 相鄰之905、906地號土地噴灑割地草除草劑(下稱除草劑) ,藥劑隨風吹灑至原告種植草莓之溫室內,致其中草莓苗2, 000株接觸除草劑而葉面嚴重受損死亡,原告因而受有:⑴另 行購買草莓苗2,000株、每株新臺幣(下同)15元,共3萬元 、⑵僱工重新耕種草莓苗2,000株10個工作天、每天2人、每 人1天1,500元,共3萬元、⑶111年9月24日起至同年11月初草 莓苗2,000株第一期產量、每株草莓苗收穫半斤、每斤利潤1 50元,共15萬元之損失,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前段規定,一部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中15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我有承租905、906地號土地,亦有噴灑農藥,但 時間忘記了,然907地號土地仍有其它鄰地,原告應證明損 害係被告造成;且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僅1株草莓苗葉片有斑 點而非枯萎,是否為原告所有尚有爭議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苗簡卷第86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907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苗簡卷第55頁),而與該土地毗鄰 之同段905、906 地號土地則為被告所承租(苗簡卷第71頁 )。
⒉原告有於907地號土地上以溫室種植草莓苗、地瓜葉(苗簡卷



第15至18頁);而被告有於其承租之905、906地號土地噴灑 除草劑(偵卷第7至10頁、第30至31頁)。 ⒊原告有於111年9月24日、同年11月4日分別購買品種「美姬」 之草莓苗7,000株、2,000株,每株單價15元(苗簡卷第57、 65頁)。
㈡爭執事項
⒈被告有無原告主張於111年10月10日至13日間某時噴灑除草劑 之行為?若有,是否致原告種植之草莓苗葉面嚴重受損而死 亡?
⒉原告是否受有草莓苗2,000株、人工改種費用、第一期產量之 損害?原告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15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爭點一: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則原告主張被告有於111年10月 10日至13日間某時噴灑除草劑,並致原告種植之草莓苗2,00 0株葉面嚴重受損而死亡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苗簡卷第3 9頁),原告即應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經查:
 ⑴原告雖引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5號不起訴 處分書記載,主張被告坦承有於111年10月10日至13日間某 時在其承租之905、906地號土地噴灑除草劑乙情(苗簡卷第 67至68頁),然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刑案偵訊錄音光碟後, 勘驗結果顯示被告僅承認有噴灑除草劑,惟表示確切時間忘 記等語(苗簡卷第121頁勘驗筆錄),故不得僅憑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之記載,遽認被告已承認有於111年10月10日至13 日間某時在其承租之905、906地號土地噴灑除草劑。 ⑵又經本院為爭點整理並曉諭爭點後,原告雖聲請傳喚證人劉 永國、涂德滄證明上情(苗簡卷第87頁),然證人劉永國於 本院具結證稱:我擔任村長,有於111年10月25日接獲原告 來電表示草莓有問題,我就前往原告草莓園,發現與隔壁田 相隔之草莓葉子有乳白色淡黃斑點,斑點比較大,越往後 斑點越來越小,我不知道造成斑點原因,原告有表示可能是 隔壁除草劑造成,後來我就離開,後續未協助原告處理草莓葉子斑點問題等語(苗簡卷第115至117頁);而證人涂德 滄於本院具結證稱:我從事大湖鄉民意代表,原告曾請我去 大湖酒莊旁統一便利商店調解,被告也在,原告說被告是否 有灑農藥灑到原告之草莓苗而造成損害,被告則表示如果有 她願意賠,但我沒有聽到被告有說她有灑農藥灑到原告之草



莓苗,被告不確定有無噴灑農藥導致原告草莓苗受損,我於 調解前有去現場看,原告草莓苗種在溫室,當時風向北風 ,且原告草莓苗有斑點等語(苗簡卷第118至119頁)。從而 依證人上開所證,均無從證明被告曾承認有於111年10月10 日至13日間某時在其承租之905、906地號土地噴灑除草劑, 並因而致原告種植之草莓苗2,000株葉面受損而死亡等情。 ⑶且縱依不爭執事項⒈、⒉,被告曾於905、906地號土地上噴灑 除草劑,而該等土地與907地號土地相鄰,然原告並未舉證 證明其主張之草莓苗受損確係因接觸除草劑所致,亦未證明 草莓苗接觸除草劑後葉面受損進而死亡之時間進程,並據以 推認確與被告噴灑除草劑相關,自難僅以被告有噴灑除草劑 之行為,遽認有致原告草莓苗2,000株葉面嚴重受損而死亡 乙情。
 ㈡爭點二:
  依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於111年10月10日 至13日間某時噴灑除草劑,並致原告種植之草莓苗2,000株 葉面嚴重受損而死亡等情,礙難認被告有何原告所指之侵權 行為,故原告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15萬元本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核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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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