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6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黃兆良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49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20日19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苗栗縣○○鄉○○村○0○○○000號路燈前處欲迴轉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追撞前方靜止停等紅燈、由原告承保之被保險人邱頌文所有、並由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請求修理系爭車輛鈑金新臺幣(下同)1,040元、烤漆20,309元,合計21,349元(計算方式:1,040+20,309=21,349),有被保險人行照、駕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毀壞車輛照片、估價單、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等影本、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送肇事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