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584號
原 告 郭鴻儒
被 告 王聖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 年7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王聖康以傅明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名義於民國103年 11月 7 日,在大陸地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萬2000元,並保證於民國104年4月22日以新臺幣6萬元清償,然被告未依約償還等情,有其借據、本票為證,堪信為真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