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8號
MLDV,112,聲,28,2023072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郭盛財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於112年3月2日、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下合稱系爭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稽其修法意旨,良以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 ,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有依法令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 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 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 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 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 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 觀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 年 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 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能明瞭兩造於系爭言詞辯論期日中



之完整陳述內容,以便聲請人針對各當事人確實完整之陳述 內容,提出適當之攻擊、防禦方法,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被告,為當事人,復據聲請 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 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 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 ,應准許其聲請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另依上開辦法第 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