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57號
MLDV,112,司拍,57,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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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金水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 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如就抵押權人未提出文件供法院 為形式審查,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金水於民國111年6月13日,以其 所有之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18建號建物,為擔保 債務人煌煜企業有限公司、陳淑卿、金政鴻對伊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 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 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 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煌煜企業有限公司、陳 淑卿、金政鴻於111年5月18日簽發本票一張予聲請人,本票 到期日為112年5月14日,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提示後,僅支 付部分價款,仍有部分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為證。惟未提出最新第一類不動產謄 本,經本院於112年6月13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次日 起5日內補正最新第一類不動產謄本,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 ,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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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煌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