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53號
MLDV,112,司拍,53,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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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相 對 人 張道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 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36萬元(嗣變更為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承兌、 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 卡、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 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3月22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 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11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並約 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121年10月13 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583,596元外,尚有利息等未 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 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6月29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公館鄉 公館 1176 129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41 公館段1176地號 公館鄉館南村14鄰344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63.63 二層:63.63 三層:63.63 屋頂突出物:11.19 合計:202.0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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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