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50號
MLDV,112,司拍,50,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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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相 對 人 曾旭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 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8,4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債務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債務人賴淑 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 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 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9月29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 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及債務人賴淑惠 為連帶保證人,於(1)111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萬 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4年10月6日止;(2 )112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3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12 年1月16日起至114年10月6日止;(3)112年3月31日向聲請 人借款4,6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3月31日起至114年 10月6日止,並均約定利息,另約定按期付息,到期還清 本金,如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本件借款視為到 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 人於112年5月26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票據拒絕往來,除尚



欠本金3,086萬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 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名冊、土地登記簿謄本 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5月29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 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 331 全部 2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3 114 全部 3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4 50 全部 4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5 47 全部 5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7 76 全部 6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8 87 全部 7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9 86 全部 8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10 86 全部 9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11 103 全部 10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12 87 全部 11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13 87 全部 12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14 87 全部 13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15 86 全部 14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16 78 全部 15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17 72 全部 16 苗栗縣 苑裡鎮 房南 1034-18 2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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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