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徐友亮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074元,及自
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