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38號
MLDV,112,司促,4538,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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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子琴


債 務 人 劉仕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288,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本金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50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
之3.8208計算之違約金。
㈡29,328元,及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3.50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
息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82
08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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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