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曹登豐
曹汝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3,63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曹登豐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曹汝秉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403,6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
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曹登豐自民國112年03月0
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03,630元及如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債務人曹汝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5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5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002 新臺幣555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003 新臺幣525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004 新臺幣555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005 新臺幣555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006 新臺幣556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007 新臺幣556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008 新臺幣10839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5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55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25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555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555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556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55613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10839元 曹汝秉、曹登豐 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