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458號
MLDV,112,司促,4458,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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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華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06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
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
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華芸於民國110年0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2年04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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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