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26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子琴
債 務 人 鄭功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983,31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8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213,465元,及自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805,540元,及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8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676,188元,及自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8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