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華源營造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棟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忠宏律師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
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