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糾紛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7號
MLDV,111,訴,57,202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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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妍蘭
訴訟代理人 董侑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帝褘精密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買賣糾
紛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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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