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家繼簡更一字,111年度,1號
MLDV,111,苗家繼簡更一,1,2023071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鍾建熹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沈秀英(即詹文宏之承受訴訟人)



詹伊凱(即詹文宏之承受訴訟人)



詹伊博(即詹文宏之承受訴訟人)



詹伊雯(即詹文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沈秀英、詹伊凱、詹伊博、詹伊雯詹文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已訂於112年8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以此裁定作為開庭通知。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共有吳秀美等162人,起訴後,其中被告詹 文宏於民國(下同)112 年6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應 為沈秀英、詹伊凱、詹伊博、詹伊雯,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 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本件被繼承人鍾水於民國47年2月15日死亡,留有附表一遺 產待分割,原被告詹文宏之應繼分為附表二所載之1/385( 編號141),將由本件承受訴訟之被告沈秀英、詹伊凱、詹



伊博、詹伊雯等四人繼承。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