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94號
MLDM,112,訴,294,2023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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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韋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363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漢韋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漢韋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 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羈押。因被告另有其 他加重詐欺案件之有期徒刑1年10月待執行,經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7月17日借提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112年7月17日苗檢熙丁112執助484字第1129019428號 函暨所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丁字第484號 執行指揮書(甲)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陳漢韋既因另案 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陳漢韋之羈押 ,自112年7月17日起即應予撤銷。又被告陳漢韋既已受另案 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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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