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2年度,750號
MLDM,112,苗簡,750,2023070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佳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佳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8列之「安非他命」應更正 為「甲基安非他命」)。
二、核被告王佳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證據證明 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苗簡字第31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前開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構成累犯。審酌本案縱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亦不生 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或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 過苛侵害之情形,且與罪刑相當原則無違,爰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 因、手段、劑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始 終坦承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 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57號
  被   告 王佳雯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佳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 毒聲字第2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而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停止觀察、勒戒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10、614、1197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12年2月4日16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家樂福賣場頂樓停車 場,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係毒品列管人口,為警 通知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佳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簿、採尿同意書等在卷可參。而經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 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3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足認本 件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後持有毒品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偉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