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湘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湘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國湘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且隨機持刀揮砍被害人2人,有事實足認 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 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2年3月8日延長羈 押2月,再於112年5月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於112年 6月28日起已另案發監執行(參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2年執更丁字第47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是本件羈押 原因已消滅,自應從112年6月28日起撤銷羈押。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