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6號
HLDV,112,除,16,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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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黃李親鵬 壽豐鄉農會 (空白) 民國112年1月15日 新台幣13,414元 FA2156726 62100032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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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