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20號
HLDV,112,司催,20,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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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徐曉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查聲請人非系爭票據之發 票人亦非受款人,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記載正確無誤之聲請狀(聲請狀 附表所載付款人有誤),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5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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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