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59號
HLDV,112,司促,2859,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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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
債 權 人 張志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溫俊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511條第 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13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相對人溫俊宇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或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該通 知書已於112年6月1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是債務人溫俊宇之出生年 月日及真正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年籍資料均不明,亦 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 象,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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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