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29號
HLDV,112,司促,2729,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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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29號
債 權 人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林昆弘林青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 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 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通 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6月15日送達予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 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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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