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原簡字,112年度,55號
HLDM,112,花原簡,55,2023071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仲黃佳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81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
,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佳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仲黃佳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下稱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後,於民國112年1月1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 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3月4日6時許,在宜蘭 縣某處朋友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本院於上開時間對保護管束少 年仲黃佳賢進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仲黃佳賢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本院調查程序中之自白 。
㈡本院少年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112觀A012)、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檢體編號:112觀A012 )各1份等資料。
三、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 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 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可得上訴情形,得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