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0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第61號
原 告 游金環
梁春麗
張麗敏
被 告 羅霈甄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易字第1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游金環、梁春麗、張麗敏於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32 號被告羅霈甄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