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林佳祈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瑞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8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