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8號
TTDV,112,補,208,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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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曾英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明瑋等11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
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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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