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9號
TTDV,112,補,199,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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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郭昭全


被 告 郭昭嚴

被 告 張麗芳
被 告 郭致顯
被 告 郭政鑫
被 告 郭奕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述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等人應將
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0號房屋之2樓、3樓及4樓樓層
房屋之全部騰空後返還予原告。㈡被告等人應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272元。㈢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616
,2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訴之聲明第㈠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提出臺東縣稅務局112年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所載課
稅現值合計為969,900元,並主張被告占有3/4範圍,據以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27,425元【計算式:969,900×3/4=727,4
25】;第㈡、㈢項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不予
併計,準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二、另補正被告郭昭嚴、張麗芳郭致顯郭政鑫郭奕庭之最
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其他命補正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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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